四、建立保护弱势群体整体法律机制的探究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应结合我国现状和国情民情,从多方面下手,建立一个较为系统全面的涉及经济、医疗、教育、卫生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保障性的法律制度 弱势群体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基本生存问题,主要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实施的保护是能很快看到效果的。这既包括完善我们已经建立起的部分领域的保障性法律制度,还包括必须尽快建立的保护那些尚未被保护的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 1.建立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制度,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国弱势群体的大部分生活在农村,他们所从事的行业是受大自然影响最直接的,“老天爷”的一次愤怒,给他们带来的打击可能是毁灭性的,如果造成身体上的残疾,更是使他们完全没有翻身的余地。因此,国家应建立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制度,适当向农村倾斜,对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原则、主体、方式以及资金来源和管理等进行立法。同时,还应积极探索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是在城镇地区实施,而农村尚处于以家庭保障为主的低层次保障阶段,可以考虑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为其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职责和途径明确下来,以便使农村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走向制度化。 2.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农村社保及其他补偿性法律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主要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角度进行完善。养老保险应考虑到城乡或地区间的差别,采取灵活的多元制度,避免一刀切,工伤和职业病是造成弱势群体的一个重要原因,应当尽快确立包涵全社会所有非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应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适应农村特色的乡村医疗保障体系、乡村养老保险体系等。另外,还应健全针对弱势群体的其他补偿性法律制度,如对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制度、真正能让弱势群体受惠的“廉租房”制度、残疾人和未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进城务工人员的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等。 3.构建和发展社会慈善团体,完善社会保障责任分担机制。发达国家对于弱势群体保护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借助民间慈善团体的力量,我国虽然也有尝试和发展,但在观念上和制度上都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对民间慈善团体的保守观念,大力促进和发展他们的积极性,同时在制度设计上作完善,如在所得税制度方面大幅提高企业用于慈善事业的税前扣除比例,在慈善团体的设立程序上考虑删除对主管部门要求的限制性规定等。按照各国的通行做法,社会保障责任一般都是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只是责任的大小不同而已。政府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上固然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但社会和个人也不应因此懈怠,我们应当继承和发扬人类所具有的共同的人道主义精神,倡导和弘扬富人担当更多的社会责任。一是强制性的社会责任,如通过赠与税、遗产税、个人所得税从富人那里征收一定的财产以使国家财政增收,进而加大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投入;二是倡导性的社会责任,让富人承担一种高于法律义务的社会义务,自愿加入到帮助弱势群体的队伍中来。 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及相关法律实施机制。没有相应的法律实施机制,再完备的立法也只是镜中花水中月,无法为弱势群体提供切实的保护。我国目前面临的现实是,弱势群体对在一些涉及到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案件中,仍然普遍存在打不起或打不赢官司的问题,导致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却得不到有效救济。笔者认为,解决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改善部分司法机关对弱势群体的冷漠态度,解决弱势群体告状难的问题;二是进一步完善诉讼费用的减免制度,降低弱势群体提起诉讼的门槛;三是结合审判改革,加快涉及到弱势群体的案件的审理,逐步建立相应的快速裁判机制,使弱势群体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公正判决;四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改变着重于纠纷的事后救济的现状,给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事前的法律咨询或其它援助,同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社会经办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事务所,通过多种渠道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二)建立和完善发展性的法律制度 弱势群体中相当一部分是由社会结构不均衡、现行体制中社会成员得到机会不平等及因此造就的个人能力方面的差别所造成的。同时,保障性的法律制度只能给弱势群体一时的帮助,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命运,所以,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更重要的应该在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能力培养方面下功夫。 1.建立弱势群体教育法律制度。弱势群体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根本上取决于受教育的机会和程度,要通过法律手段切实保障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接受教育的机会和程度。通过加大教育投入尤其是农村和相对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教育经费来源体制,教育经费应当保证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广泛募集国内外资金,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我国教育事业整体发展。 2.完善促进就业的法律制度。对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应从制度上为他们搭造就业的平台,对有不同程度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弱势群体成员及其子女的就业和再就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可以从根本改善他们的社会处境。应当制定法律,专门就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作出规定,确立包括弱势群体就业援助措施、反就业歧视、失业培训及其他帮助寻找合适工作岗位的措施等一系列有利于弱势群体实现就业的制度。 3.建立发展式扶弱法律制度。通过对基础性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科技资源、环境资源、财力资源)的配置和机会的给予,使弱者具有自我脱弱的能力,在制度建设上,坚持“授之以鱼”和“授之以渔”两手抓,在扶助弱势群体的同时注重提升弱势群体个人能力的发展,通过政府、社会或个人对弱势群体提供资金、技术、机会、人才和其它相关资源的支持,以社会整体发展带动弱势群体境遇的全面改善。 概言之,只有让最底层的弱势群体都能获得公平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才意味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最终方能踏上实现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康庄大道。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逐步实施和保障人权思想的全面贯彻,相信保护弱势群体的问题会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