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公诉案件风险预警机制的建议
(一)实行风险评级制度 根据事态的轻重缓急,将涉检信访评估案件的风险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预警,一级预警为特别重大风险等级,指案件存在现实危害突出的人员,包括组织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进行极端个人行为的人员,以及案件当事人或亲属对检察机关拟作决定有强烈意见,有明确的信访苗头,存在息诉困难的;二级预警为重大风险等级,指尚没有直接现实危害,但潜在社会危害性较大,有较大风险隐患的人员,包括企图组织,串联,煽动群体性非正常上访活动的人员;借各种热点敏感案件,炒作煽动,捣乱滋事,企图干扰检察机关工作秧序的人员。三级预警为大风险,指总体较平稳,但存在可能影响干扰检察机关工作秧序的人员。包括案件当事人或亲属对检察机关拟作决定及接受倾向,但有疑虑和意见,没有明确息诉表示,存在不确定信访因素的;四级预警为一般风险等级,主要指曾存在三级以上风险隐患,需密切关注的人员。包括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拟作决定基本同意,不存在严重分歧性意见,没有信访可能或者可能性很小的案件。 (二)划分公诉环节风险评估预警的途径 公诉环节风险评估预警的途径分为内部途径和外部途径。外部途径主要通过加强公诉工作与行政执法工作的衔接和加强公诉工作与民事诉讼的衔接方式与外部进行公诉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及社会矛盾处置的沟通与协调。内部途径主要通过:(1)依法介入侦查活动。公诉工作依法介入侦查,有利于及时了解案件各方当事人的诉求,提前掌握案件中的矛盾点并有计划地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公诉工作依法介入侦查,有利于及时掌握涉案赃款赃物的扣押、冻结和处理情况;公诉工作依法介入侦查,有利于对侦查工作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有利于避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因刑讯逼供或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被侵害而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公诉工作依法介入侦查,有利于对重大敏感及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提早评估,合理引导舆情。(2)与控申部门密切配合。 (三)明确公诉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程序 公诉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的程序我认为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在受理侦查机关案件后,由内勤通过审阅案卷文书,初步估定风险。对存有风险的案件优先办理,其中风险较大的案件由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办理;(2)案件承办人发现自己所承办的案件属于公诉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适用范围时,承办人要及时收集风险信息,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填制《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表》,对存在风险的理由逐一说明,注明风险等级,制作《执法办案风险预警报告》并于案件案件受理后在3日内分别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分管副检察长审批,情况紧急的于当日报请审批;(3)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检察长应及时召集风险评估会议进行分析论证,研究确定相应的防范、控制与化解措施;(4)检察委员会在讨论研究案件时,一并讨论风险评估意见及化解方案,并确定执法办案风险等级及化解方案;(5)经评定风险等级后,对可能存在涉检信访的情形的,公诉部门应与控申部门、政工部门、技术部门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及相关人员的劝导工作,使涉检信访关口迁移,将矛盾尽量化解在源头;(6)对办案风险涉及检察机关以外的单位,应向相关部门发出《公诉案件风险预警函》。 (四)建立公诉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制度的考评及监督应对体系 《公诉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表》应作为审结报告的附件归档备查,开展执法质量案件评查时应予作为考评的主要依据之一。未进行公诉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填写《公诉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表》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重大舆情、缠访闹访等重大事件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对准确预警风险,成功排除风险,有效化解矛盾的,按照年度考核、评优应予优先考虑表。《公诉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表》对确定风险等级在黄色以上级别的,公诉部门应在确定等级之日起3日内上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主管部门;案件承办的检察院应予3日内将《公诉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报送本级党委、人大、政府,必要商请党委、政府协调处理已经发生的涉检信访、群体性事件、以及负面网络舆情。 公诉案件风险预警机制应该在具体办案中不断完善,不断推进,才能真正的建立长效机制,把办案风险评估推广到所有办案环节,逐步形成以预测评估为先导,以预警化解为核心,以和谐稳定为目标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实现检察机关化解矛盾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防范”、从“被动应急”到“主动化解”的转变,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