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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绿色证书在中国的应用研究(2)

编辑:admin  来源:wenku163.com

  2.激发可再生能源产业多样化均衡发展
  目前可再生能源产业主要集中在风电、水电、太阳能等领域,资金及人力的大量投入主要集中在这些目标产业,而可再生能源领域中所占份额较少的产业,如潮汐能、核能、生物质能领域的发展却发展相对缓慢。可再生能源新领域的研发需要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必然增加生产成本,这将使在可再生能源产业内部产生不公平的发展态势。而绿色证书交易制度的存在能够将内部成本外部化,将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内部成本外化到最终的可再生能源产品中去,通过绿色证书的交易带动新兴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使得可再生能源领域各产业均衡发展。
  3.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环境价值

  目前我国电力市场上交易的主要是由传统化石能源所生产的电力,可再生能源电力并没有大规模的生产,这一方面是因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的成本高技术要求高,传统电力企业并不愿意高成本低回报的生产可再生能源电力,另一方面制度构建上并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使可再生能源能够顺利与传统电力一起并网销售与竞争。可见,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环境价值无法在传统的交易机制下显现出来,也就无从拥有公平的交易平台与传统电力竞争,这必然不利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研究及未来的发展。通过新的交易机制的建立,首先解决公平竞争力的问题,使可再生能源电力与传统电力并网销售,将环境价值计入电力成本,例如对传统电力收取污染排放费等,使得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环境价值以经济价值的形式清楚的显现出来,促进电力企业自身的技术革新,发展新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市场份额的加大。
  (二)绿色证书交易制度的构建
  1.交易平台的构建
  首先要为绿色证书的交易提供一个安全有效的平台,我国可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创建证书网上交易平台,由此交易平台完成绿色证书的创制、注册、转让及证书的提交等环节。交易双方可通过该交易注册系统完成证书交易,系统的运行并非完全交由市场调控,由政府机关作为第三方进行调控监管。监管机构作为交易系统的上游机关,对注册系统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与调控。
  绿色证书的签发主体由政府监管机构完成,监管机构作为交易系统的中立方起着监管方的职能,证书通过监管机构的创制、认证核准之后才能获得合格的交易资格,才能流入绿色证书市场。所谓证书监管机构我国可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根据行政区域的划分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监管办公室,由该监管机构实施对合格主体的认证并核准,实施证书的创制、认证、签发、跟踪、吊销等市场调控之外的政府监管手段。
  证书交易系统的交易双方包括合格主体(发电商)和责任实体,双方通过证书交易系统实现绿色证书的转让,实现最终的强制配额制。双方的交易行为完全受到市场机制调节,交易价格根据市场对证书的需求情况确定价格。交易行为本身是市场化的,但是就整个交易系统而言却不是独立存在的,要受到监管系统的监管。证书在交易双方完成交易之后通过系统终端将所交易的证书数量及具体流向情况汇总到政府监管系统,由监管系统完成合格主体绿色证书的认证、注册与确认以及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比等具体情况。 因法定事由的出现,监管机构还有权在法定事由出现的情况下吊销已获取的注册证书的权利。
  在该证书交易系统中,发电商可通过系统的认证获得合格交易主体资格,完成证书交易获得经济利益,责任实体通过交易系统购买并提交证书实现其法律责任的履行(配额制的履行)。即责任实体通过购买和提交证书支持发电站、太阳能热水器和小型发电机组额外生产可再生能源电力。同时,责任实体不能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目标时也要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一定数额的罚金。长期以来,中国一方面经济高速发展导致电力供应不足;另一方面,电网公司垄断经营,可再生能源电力因为价格因素导致其无法并入电网。我国电力行业这一"两难"境地的症结正在于电力行业市场化程度较差,而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系统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一两难问题。
  2.绿色证书的价格
  通过前文所述,证书的定价并不受监管机构的管辖,由市场机制主要调节,但是证书价格的构成又与相应的配额制息息相关,价格过低将导致证书的需求者自愿接受购买任务(罚金),缺少技术革新以降低自身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动力,导致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政策激励失效;而证书价格过高将导致增加企业成本压力,同样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因此,证书的价格一般应当等于绿色电力与常规电力之间的差价,这里是政府对于市场调控的表现,政府通过对市场机制下确定的基本定价进行审核,在差价的可浮动范围内进行政府定价,避免出现不正当的行为。一方面对政府的定价范围进行了严格界定,一方面给予交易双方主体以定价参与权,双方制衡得以实现合理定价。
  3.合格主体的认证
  所谓合格主体,就是指能够获取证书的企业。对于合格主体范围上,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荷兰及英国允许已有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获得主体资格;而意大利却不允许。当已有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能力及技术的企业被获取主体地位后,该企业就"二次"通过其对资源、人脉、经营等各方面占有的优势,获得丰厚的利润,这会使新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受到极大的挑战与冲击,也不能起到促进新型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的作用。
  可再生能源证书的引入不仅仅是电力市场的直接诉求,更是整个地球环境的诉求,证书的引入能够有效的解决目前中国电力市场主要依赖传统能源的结构性问题,更从根本上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提供了有效解决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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