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目前国内对政府部门如何为BT项目办理各类建设审批手续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本文从BT项目公司的法律定位分析入手,阐述了BT模式中建设审批手续的办理主体、前置程序及应以何方名义办理等法律问题。
论文关键词 BT模式 项目公司 政府建设审批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BT模式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建设模式被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所采用,但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采用BT模式的建设项目如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BT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从BT项目公司的法律定位分析入手,力求找到一般工程建设模式与BT模式的契合点,理清BT项目操作过程中的报批报建问题,为政府办理BT模式建设审批手续提供法律依据。
一、BT模式简述
目前国内所称的BT模式即建设—移交模式,BT是Build Transfer的缩写,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作为项目回购人,经过招标或其他程序选择拟建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的项目投资人,由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等工作,项目建成后向回购人移交BT项目,回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款项的一种项目融资建设模式。 在BT模式中,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即与投资人签订BT投融资建设合同并按该合同约定支付回购款的一方称为项目回购人;而回购人通过招标或其他程序选择的,并与其签订BT投融资建设合同、要求其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等责任的一方称为项目投资人;项目投资人为了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和管理BT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的公司称为BT项目公司。
二、BT项目公司的法律定位
作为BT项目实际运作中的重要主体之一的BT项目公司是投资人依据BT项目合同成立的、具体从事项目融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职责的企业法人。成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并非BT模式所独有,一般工程建设模式下也同样采用,根据原国家计委1996年1月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法人公司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等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基建项目的一项基本制度,在BT模式建设项目中,BT项目公司的职能正是上述制度中规定的项目法人的职能,BT项目公司也是依据上述制度的规定而成立的,因此,BT项目公司契合我国现有项目法人制度的规定。 BT项目公司是BT模式发展中出现的新生事物,目前业界关于BT项目公司的法律地位存在着争议,并因此影响了政府建设手续的办理。笔者认为,BT项目公司是项目的建设单位,但不是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是确定项目权属的概念,即建设项目建成后的项目所有者。在BT项目中,BT项目公司在完成项目建设后,即将项目移交给回购人,由回购人办理项目的产权登记并使用项目,回购人才是项目的所有权人,BT项目公司不是项目的所有权人,因此BT项目公司不具有项目业主的法律地位。虽然BT项目公司不是项目业主,但BT项目公司却是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一个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划分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参与主体的职责分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主体,其中建设单位是关键主体,其他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都是围绕建设单位进行工作的。虽然“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多数情况下指向同一主体,但两者并不必然相同,两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在BT模式建设的项目中,BT项目最终由回购人向项目投资人支付约定的合同价款,即BT项目最终是由回购人投资建设,但项目移交回购之前,项目公司承担着投融资以及建设的职责,BT项目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如直接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项目建设参与主体签订合同,承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项目风险。由此可见,BT项目公司实际已经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建设单位的职责,因此BT项目公司是建筑法规定的建设单位。 BT项目公司是建设单位,并不因此否定回购人成为建设单位的可能,在相当多的BT模式建设项目中,回购人承担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有的还承担项目建设过程中管理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单位职责。但回购人到底多大程度上承担建设单位职责,在不同的项目中的实际操作不同,业界目前也无统一认识。但不论回购人承担多少建设单位职责,只要回购人承担了建设单位的职责,就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这种情况下,该BT项目将存在两个建设单位,即回购人与BT项目公司同时作为BT项目的建设单位。 综上所述,BT项目公司在BT项目是项目的建设单位,对于回购人也承担部分建设单位职责的情况,则由回购人与BT项目公司共同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