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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间资本如何参与开发区建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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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发起或参与信托投资
  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信托公司发起或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再通过信托公司将信托集合资金投资到开发区建设中去;信托计划届满,民间资本再按照信托计划退出并获利。根据对拟投资项目的了解和风险评估的结果,投资人可选择作为优先级投资人或一般级投资人参与信托计划。优先级投资人优先享有投资回报,回报率相对固定,投资风险相对较小;投资回报应先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之后才向一般级投资人分配。集合信托资金参与开发区建设的模式可参考以上各种模式。
  (八)债券投资
  债券是政府、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具有期限长、利率低、风险低的特点,可以作为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区的一种方式。具体操作为开发区政府及区内相关企业单独或者共同发行债券,包括市政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种类,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开发区发行的债券,为开发区建设提供资金来源,同时获得相应的利息收益。
  (九)委托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7条第3款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应首先认真考察调研拟投资的项目和运营主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若可行,投资主体可将贷款资金提供给贷款人(主要为商业银行),由贷款人发放贷款。在此情形下,贷款风险主要由委托贷款人承担,因此,投资主体不但要选好项目,也要更多地参与对贷款使用的监督。

  三、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的风险及退出机制

  (一)风险
  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投资的风险程度直接决定着投资成本。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区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从中获取利润,若投资风险过大或投资风险无法控制将会大大降低投资的积极性。因此投资前需要对投资风险进行整体的分析和预计。实践中,参与开发区投资的外部风险主要有两类:一般性风险和特殊的风险。一般性风险主要是指政府无力偿还债务的风险、政策不配套风险和体制风险;特殊性风险主要是指民营企业参与垄断特殊行业后难以控制的投资风险。
  民间资本进行投资时,第一,必须做细致的可行性研究,对投资、风险和收益要细致研究,明晰判断。第二,投资前要充分评估政府的债务偿还能力。开发区建设缺资金,政府亦缺资金。通常情况下政府最终都会偿还拖欠的债务,但由于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性,其偿还债务的周期往往较长,若出现未及时偿还的现象则有可能给民营企业带来因资金无法及时回笼而出现的资金链断裂的风险。第三,与政府及其它相关企业谈判时,应对合作协议条款逐条进行磋商,保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确保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办事,防止因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政策不完善而使自己陷进去。
  (二)退出机制
  畅通的投资退出通道是资本投资的充分保障。大多数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目的不是占有和控制开发区项目,而在于投入资本的增值,并在获得预期的增值收益后变现退出;可以说,没有一个畅通的投资退出机制,吸引民营资本投资开发区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根据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的模式不同,其退出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获得投资回报、股权转让、并购、证劵交易等。
  首先,通过BT或者工程垫资等模式投资的民间资本,其获得相应的回购款或工程款后便可直接退出。
  其次,民间资本投资的企业可通过被第三方或政府兼并或收买的方式退出。并购是当今世界经济活动中非常具有活力的经营方式,是企业资本运营的高级形态,可以使企业获取规模效益、降低经营风险、取得竞争优势。上文中提到的政府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及以民间资本为主体发起或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模式中,若民间投资者认为其已经获得了预期的投资回报,便可采用股权转让或政府回购的模式,将其在开发区的投资或权益转让给其它主体或者直接由开发区的政府回购。
  再次,对于股权投资而言,股票市场是资本退出的最理想渠道,一旦被投资企业公开上市,其股票就可以在股票市场上自由流通买卖;通过债券投资的民间资本亦可以通过出卖债券而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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