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缺欠及其完善
论文摘要 我国现行的刑事赔偿程序存在着程序不公正、赔偿义务机关多元化、刑事赔偿委员会设置不合理等严重缺陷,从而不利于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难以实现实体的公正。本文拟就刑事赔偿程序的理论基础作一简要概述,在此基础上尝试对我国现行刑事赔偿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从而对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完善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 刑事赔偿程序 确认 先行处理 赔偿委员会决定 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受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影响,因此在实践中也往往忽略了程序法的独立性、优先性,疏不知实体正义尚需程序正义作保证。而我国现行的刑事赔偿程序却存在着程序不公正、赔偿义务机关多元化、刑事赔偿委员会设置不合理等严重缺陷,往往不利于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使得国家赔偿法保障人权的功能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可见,完善刑事赔偿程序对保障刑事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权利,维护公平正义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一、刑事赔偿程序概述 刑事赔偿程序则是国家关于刑事赔偿案件受理和处理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以及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法律规定,简单的说就是指解决刑事赔偿问题所应遵循的程序,主要表现为作出刑事赔偿决定的程序,也包括决定后的执行程序。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刑事赔偿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立法模式: 二、我国刑事赔偿程序存在的问题 不难发现,我国的立法模式是在国家赔偿法中专门规定刑事赔偿的实体与程序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赔偿程序分为四个阶段:(1)确认程序。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必须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确认有法定的侵权违法行为。被要求的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2)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3)复议程序。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4)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此外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法定违法情形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即行使追偿权力。分析上述程序,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