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
摘论文要 沉默权的出现展示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或无罪推定的一种崭新的法律观念,这是和传统的口供主义和有罪推定对立的,这也展示出我国法律对于人权的重视以及对于程序的公正性的关注。 论文关键词 沉默权 合理性 重要意义 所谓沉默权,顾名思义,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警察讯问的过程中以及在出庭受审的过程中,具备沉默而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具备一定的沉默权,与此同时,沉默权也是受刑事追诉者进行自卫的一种非常关键的刑事诉讼权利。香港电影中的台词“你可以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陈堂证供”是我们对沉默权最直接的认识。 一、沉默权规则的起源 沉默权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在资产阶级政权开始形成的大背景下,沉默权逐渐在法律中获得了认定。在众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案例中,沉默权主要涵盖了“默示沉默权”和“明示沉默权”两种。其中,所谓“默示沉默权”就是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默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明示沉默权”则是法律上有明文规定。 二、沉默权的内涵及其进步意义 沉默权的内涵有两种:一种是程序沉默权,也就是说,司法人员尤其是控诉方必须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的沉默权给予明确的说明,让他们知道他们自己有沉默权,而绝对不能够因为被告人的沉默而做出一些违背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另外一种就是实体沉默权,也就是说,被告人不具备向控诉一方或法庭提出会导致他们自身跳到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它证据的一种沉默权。控诉方绝对不应该通过非法的措施以及非人道的途径来逼迫被告人进行供述或提供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沉默权,,这是和传统的口供主义和有罪推定对立的,这也展示出我国法律对于人权的重视以及对于程序的公正性的关注,也能够体现出被告人的自由。 三、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