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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严而不厉视角下非数额型盗窃罪的适用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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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均衡量刑:非数额型盗窃入罪化的量刑考量

  盗窃罪入罪门槛降低,将三种非数额型盗窃做了入罪化处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严”的要求,有利于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但同时也须在量刑上寻求“不厉”,细化量刑规范化未加以规定的三种盗窃罪的新形态,以避免“泛刑化”、“滥刑化”。
  (一)明确非数额型盗窃罪的基准量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了盗窃罪的量刑,其出台于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其中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相关量刑方法仍然建立在数额或者次数的基础上,为使量刑规范化跟上审判实践,有必要对盗窃罪新增的三种罪状的量刑进行研讨和明确。笔者认为,新增的三种非数额型盗窃类型基准刑的确定,须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都均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真正意义上以“非数额型盗窃”讨论量刑。上述条款只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轻微。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所以原来基于次数的考量以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期徒刑幅度作为基准量刑起点范围。笔者认为,实施细则这样规定是因为加以“一年内”、“三次以上”这样的限定条件,而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后,不需要上述限定条件,入户或者扒窃一次均作为盗窃罪处理,如果仍然将量刑的基准起点规定为三个月拘役,可能导致刑罚过于严厉,在确定基准刑的量刑起点时要充分考虑基本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为了实现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后适用实施细则的平衡,对入户盗窃和扒窃的基准量刑起点可以调为拘役一个月或二个月,再根据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它情节调节基准刑,最后确定宣告刑。而针对携带凶器盗窃这种行为笔者认为不需要调整基准刑起点,该种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实施细则中并未加以规定,正是因为其社会危害性和打击的必要才将其不计数额、不计次数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制,如果再调低基准刑起点就不能体现立法的目的和初衷,应当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同等适用。
  其次,在调节基准刑时需要考虑次数,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次数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考量。实施细则中规定“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而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后,入户或者扒窃一次均作为盗窃罪处理,所以笔者认为应当适当将增加的刑期扩大为二个月,携带凶器盗窃同等适用。
  第二种情况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根据实施细则“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多次盗窃的,已作为定罪事实的情节不重复适用;(2)入户盗窃的,已作为定罪事实的情节不重复适用;(3)以破坏性手段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同样适用。
  (二)非数额型盗窃与数额型盗窃在量刑上的均衡
  在明确非数额型盗窃罪三种罪状的基准量刑的基础上,着重考虑在犯罪情节、主刑和附加刑的均衡适用上实现与数额型盗窃在量刑上的均衡。
  在自首、坦白、累犯等情节上非数额型与数额型盗窃根据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即可,均衡的重点在于对数额的把握上。此次修正并未加重对盗窃罪的量刑,三种新增形态的基准刑罚配置也相对轻缓,呈现出“严而不厉”的趋势,根据该种趋向,不宜使非数额型盗窃罪在未达数额较大的标准的情况下重于除数额外具有同等犯罪情节的数额犯。盗窃案件的量刑还是应以数额为主,但须综合考虑其他情节,要特别注意追赃与退赃情况,以确定其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因为非数额型盗窃可能不存在积极退赔的情节,当数额型盗窃在此情节上减轻处罚时就需考虑具体情况,避免使减轻处罚后的量刑比非数额型盗窃更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因此对不计犯罪数额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此类犯罪的罚金上限仍为人民币十万元,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罚金刑,把握好自由裁量权,发挥好罚金刑的作用,不宜为对非数额型盗窃单处罚金刑而使罚金数额远高于能确定数额的数额型盗窃。
  要实现二者在量刑上的均衡,除了进一步明确司法解释外,也应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加强法官之间的交流、出台指导性的判例,严密弹性条款,杜绝随意性,正确把握量刑尺度,尽可能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修正,扩大了盗窃罪惩罚的范围,使得盗窃行为模式更加完整,在立法上呈现出“严密刑事法网”的态势,量刑方面三种新增形态的基准刑罚配置也相对轻缓,呈现出“严而不厉”的趋势,既能罚当其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又能体现刑法的现代人道主义关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的规定有待规范和细化,以更好解决在具体适用过程遇到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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