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对弥补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不足,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借鉴国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立法特点,从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发,对健全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提出了建议。
论文关键词 环境保护 环境权 公众参与
伴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公众制度参与被许多国家纳入了法律轨道。普通民众有权利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国家提供相应的程序与途径保障,如参与环境决策、监督、请求救济等。公众参与制度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制度路径,也有力地促进了环境管理民主化的进程。因此,我们也常常称其为“环境民主制度”或“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制度”。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社会基础 现代民主政治理论的发展推动了公众参与意识与行动。上世纪中后期,为实现公共权力的社会化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西方国家开始大刀阔斧的政府职能变革,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强转变,还权于社会,扩大公民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直接参与。多元民主论的代表人物罗伯特达尔曾提出了民主的五项标准,其中第一项标准就是“有效的参与。”可见,在这样一个民主的时代,通过单方权力方式来实行决策或做出决定,是不明智的,公众参与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决策无疑是一个令人瞩目的发展趋势。 公众普遍觉醒的环境意识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心理基础。近年来,环境问题引发的自然灾害在全球范围频发。公众为了表达控制工业噪声、反对水污染和土壤污染、反对修建化工厂和高速公路等要求,频频采取舆论、示威游行、请愿等方式,迫使政府在环境决策上不得不考虑公众的意愿。随着普通民众环境意识的普遍提高与环境保护的热情高涨,公众参与有了日趋成熟的社会基础。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 1.环境公共财产理论。1960年,美国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提出空气、阳光、水等人类生活所必须的环境要素是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无权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如果出现或可能出现上述行为,其他民众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途径进行救济或防范。 2.公共委托理论。该理论强调,环境是公共财产。为了实现对它的合理支配和保护,全体国民应当以信托人的身份,将其委托给国家管理。作为受托人的国家,应该秉承全体国民的意志,对环境进行妥善治理。鉴于环境问题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赋予国家在行使委托权时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为实现国家与公众之间畅通的信息传递,对国家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加以限制,委托人有必要建立一种机制,来规范和监督受托人的行为,约束其按委托人的利益来行事,公众参与制度遂应运而生。 3.公民环境权理论。其最初的法律依据是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宣言提出,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这意味着公民环境权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及其相关事务确定了权利来源。
二、国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特点
西方发达国家在此方面,立法起步比较早,制度比较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在国家环保工作中的地位也更加重要。 首先,通过立法将公民环境权细化,具体化和制度化。西方各国不仅明确规定环境权是公民的实体性权利,而且为保障公众参与真正得以实现,往往还将其细化为一些程序性环境权,如获得司法救济权、参与决策权、知情权等等。 其次,公众参与的方式多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途径和形式比较完备。发达国家一般都对公众参与方式和程序方面有具体规定。例如美国,其通常采取以下做法:(1)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拟建项目的厂址、内容,让公众了解建设项目的情况;(2)由新闻媒体公布公众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请公众参加;(3)在听证会上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答辩;(4)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审议中,设专章论证公众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 再次,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制度上,发达国家普遍比较健全。例如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说明书等文件、回答公众质询、听取公众的异议等等。 最后,许多发达国家都明确规定了民间环保组织的法律地位。各国鼓励公民依法成立旨在保护环境的社团组织。代表了各自群体环境利益的社团组织,对环境信息,科技手段和专业知识的掌握更全面,可以及时通报环境消息,甚至还可以为受害者提供技术咨询、法律咨询和帮助,因而拥有了从事环境保护活动更大的优越性和更强的能力。在实践中间,这些民间组织往往还可以代表公众协助政府制定环境政策、方案以及相关规范并监督其实施,与政府进行环境事务方面的有效合作,充分的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过程,尤其是在政府机关不履行环境立法规定或从事违法行政行为时,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在环境保护运动中展现出巨大的能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