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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计(2)

编辑:admin  来源:wenku163.com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力的监督

  (一)羁押必要性权力运行监督的必要性
  任何一项公权力尤其是国家权力,都有追求不受约束地运行的本能,以求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权力的性质,也是权力运行必须存在监督的根本原因。羁押作为强制措施产生的结果,有可能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其因押剥夺了被羁押者的人身自由,相对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而言,对被羁押者产生的影响更大。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根据案件以及客观事实的变化对被羁押者是否需要继续羁押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剥夺被羁押者的人身自由。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力若运行恰当,对打击犯罪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能够打破“一捕了之”的实践困局,实现捕、押分离,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实现司法资源的节约。反之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力若被滥用,不仅有放纵犯罪之嫌,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无益,更有可能导致对司法机关权威性、严肃性的破坏,甚至使社会公众产生对法律的质疑,而后者的修复所需要的司法努力绝非短期是可以实现的。所以为了避免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力的滥用,需要对该项权力的运行实施监督,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力行的谨慎,做到勿枉勿纵。

  (二)羁押必要性权力运行监督机关确定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羁押状态因强制措施的实施可能伴随侦查、起诉、审判整个诉讼阶段,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也应该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同时对羁押必要性权力运行的监督更是应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如前所述,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力若由侦监部门以及公诉部门承担,则监督任务则不能再由上述两个部门承担,因为侦监部门以及公诉部门都在诉讼阶段中承担一定的诉讼任务,又处于追诉犯罪的角色,同时碍于案件考核等问题,为了保证监督的到位和有效,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监督权力应当交由第三个中立机关行使。由于新刑诉法规定的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具体执行机关所拥有的只是建议的权力,而并非强制执行的权力,所以第三方中立机关在进行监督时应注意下面两个问题:
  一是监督程序应该被动启动,而非主动启动。首先应该明确的是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所针对的对象并非全部案件,而只是有可能发生需要结束羁押状态的案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方式包括检察机关主动启动和当事人请求启动两种方式,无论哪种方式,一旦程序启动,也就同时需要启动第三方部门的监督,以保证权力运行的合理合法。而对于并未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第三方部门则不能启动监督程序,因为权力并未运行,否则有越权之嫌。
  二是监督的内容是羁押必要性审查部门权力运行的程序以及所提出的建议是否合理。由于新刑诉法规定的改变羁押状态审查部门只具有建议权,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也就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的建议履行具有或然性,执行部门是否采纳羁押必要性审查部门所提出的建议,最终是由自身决定的。所以第三方监督部门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监督应该将监督的基点定位于审查部门程序启动、审查程序、证据采纳的合法性以及最后建议提出的合理性上,而非最后的实际结果上。这样才能保证监督部门监督的针对性。

  四、结语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彰显了检察机关治理羁押问题的决心,也凸显了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护的重视,但如何做到使这样的制度不流于形式,产生实际的效果,还是依赖于制度的设计和实践中经验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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