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产业集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要切实提高对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使征地补偿的资金能够为失地农民提供居家安置、生活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完善农民住房拆迁补偿,改变农村住房按照土地附着物补偿原则,依据公平原则对农村住房进行市场评估,反映房屋的真实价值。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定征收农民宅基地补偿办法;按照征地数量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组织提供经济发展留用地,留用地的区位要与城市发展的功能分区相结合,鼓励农村集体组织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兴办二、三产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和发展问题;对经营性性用地行为,应逐步引入谈判机制,让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一方代表农民同征地主体平等协商谈判,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二)完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机制 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失地农民”已经不是“农民”了,政府应该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市社会保障的对接。要合理确定失地农民的保障水平,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力承受能力,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并随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要在制度设计时,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特别是要向大龄人口以及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口进行倾斜,为其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条件;要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大病保险为基础、失地农民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和商业医疗保险为补充的多元化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要建立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险制度,对一时安排不了工作的,要办理失业保险,对享受二年失业保险待遇后依然缺乏就业能力、生活困难的,要让他们享受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机制 一要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个人承担不超过30%,集体补助应占大头,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费用中抵缴。二要积极创新机制,改变现行筹资办法,可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由各地土地征收机构统一征缴,从土地出让金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中直接将其划给社会保障部门。三要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四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财政列支等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充实风险准备金。 (四)建立健全教育培训保障机制 要加大对被征地地区的教育培训投入,做到失地农民的子女入学与城镇居民的子女教育一视同仁,享有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多赋予的全部权利,针对个别家庭困难的,建议出台失地农民贫困家庭子女上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应由政府全额付费并补助生活费政策;坚持对对失地农民实施分类培训,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教育,提高失地青壮年农民转岗就业能力,对中年以上农民进行一般服务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在市场中的能力;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当前最重要的是发动社会力量,鼓励企业(特别是大企业)自办或与当地技术学校联办职业技术学校。政府可以通过学费补贴、土地出让金减免等方式来支持其发展。 (五)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就业扶持机制 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就业安置办法,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政府要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常年为失地农民就业和再就业服务;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通过创业来推动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兴办个体、私营企业,特别要鼓励大量失地农民进入创业门槛低、劳动技能要求不高、资金需求不大的市场经营、个体经营、蔬菜贩运、生态农业等投资相对较小的行业,帮助他们拓宽生产经营门路。同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把帮助失地农民创业致富纳入信贷重点,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开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在融资上给予农民扶持,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六)建立指导和扶持农村经济发展机制 一是实行农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合作化改革,把经济发展职能从农村基层组织的职能中分离出来,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向城市社区转变,建立面向市场的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二是市县政府要加大对新型经济组织的辅导和财政上的支持,解决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问题,运作机制问题。三是以政府为主导建立非盈利的经营组织,并逐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预留用地、房屋等集体资产收益进行经营,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民积累资产,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使集体资产的收益和增值成为预防失地农民贫困和减少不安全感方面的重要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