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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的调查分析

编辑:admin  来源:wenku163.com

  论文摘要 为了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等,2010年又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重大修订。这些立法活动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以及企业主与职工法律意识不尽相同等因素的制约,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层出不穷,其中工伤行政确认案件比较典型。为了提高社会各界对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的认识,我们在山东沂源县人民法院进行了相关案件审理方面的调查。在调查基础上,分析此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对策。期待调研报告能够对行政审判、行政执法、相关立法、企业参保以及广大企业职工维权均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 工伤 行政确认 基层法院

  一、现状

  自2008年至2012上半年间,沂源县人民法院院共审理工伤行政确认案件13件,其中2008年度受理2件,2009年度受理4件,2010年度受理1件,2011年4件,2012上半年2件。上述13件案件中,裁定驳回起诉结案1件,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结案8件,经法院协调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工伤补偿协议后撤回起诉的4件。四年半来,工伤行政确认案件虽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由于案件所涉的当事人遭受了巨大的伤害,或肢体残缺、或面部毁容,加大了此类案件审理的敏感度、关注度。

  二、原因

  (一)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漠视职工合法利益
  利益最大化是企业普遍的追求。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私营企业)不惜牺牲职工的合法利益来实现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企业自身市场竞争力以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这种法律意识淡薄、漠视职工权益的做法是产生工伤行政争议的主因之一。具体体现为:一是经常要求职工加班加点,导致他们长期超负荷劳动,疲惫不堪,引发工伤事故;二是为解决用工饥荒,对新招职工不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他们匆匆上岗,边干边学,对技术的不熟练导致工伤事故频发;三是工伤风险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有的企业甚至钻商业保险漏洞,通过花较少的保险费为一部分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团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要么不承认是工伤,要么偷梁换柱,企图让商业保险公司为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例如某玻纤公司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
  王某分别在沂源县城和沂源县石桥镇开办了一家建材公司和一家玻纤公司。2007年5月,玻纤公司将陈某聘为织布工为对其进行技能培训,便让其开始上班。同年6月,陈某在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不慎被机器轧伤右手手指,当即被送入医院治疗。入院时公司管理人员故意将伤者陈某登记为李某。陈某伤愈后,因医疗费的支付及伤残补助等问题与玻纤公司达不成协议,陈某遂申请工伤认定,沂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陈某之伤系工伤的认定决定后,玻纤公司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陈某和其住院时登记的李某是互不相识、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两个人。李某是王某开办的建材公司的职工。由于其在该公司工作时间较长,公司为其办理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陈某发生事故后,王某为了让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便安排相关人员在办理陈某住院登记时做了手脚。后保险公司发现事实并拒绝理赔。王某的计划落空后,发生了一系列行政、民事诉讼案件。
  (二)职工维权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认识不足
  随着现代科技的推广,农村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这解放了一大批劳动力。这些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入城市打工,开始从事非农业生产。由于文化水平、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制约,许多人从事劳动强度大、危险性强的职业。一些人还存在短期打工的想法,他们与企业主或管理人员谈妥一天或一个月的工钱后匆忙上岗,既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要求加入工伤保险。由于缺乏专业技能指导和安全知识培训,他们不适应新工作或操作生疏,往往上岗不几天就发生工伤事故。此时,受害者可能连工友的名字都说不上来,企业主却拒不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如此,相关证据难以提取,受伤职工长时间得不到赔偿。比如,农民工秦某的案件。
  由于家中承包土地少,农闲时间较多,秦某便利用在空闲时进城打工,且选择的工作不固定。2007年5月,秦某在一免烧砖厂打工的第3天,不慎被压砖机轧伤右小臂,造成重大工伤事故。伤愈后,其右臂截肢,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企业没有与秦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加入工伤保险。为了获得工伤赔偿,秦某先后经历了劳动争议仲裁、工伤认定、工伤行政复议等程序,最终于2009年3月诉到法院,形成行政诉讼。该免烧砖厂的企业主认为:一是秦某为企业工作时间很短,未做出多大贡献;二是其受伤主要由于自身操作不规范,与企业没有多大关系;三是企业经济效益不好,随时可能关闭。在诉讼过程中一直主张与秦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拖延了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时间。后虽经法院协调,秦某作出重大让步,免烧砖厂当即支付了秦某的部分工伤赔偿金,案件得以和解解决,但对于秦某来说,其遭受的损害无法完全靠赔偿金来弥补,其寻求救济的艰辛更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达。此案值得广大农民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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