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宣传不够深入,执法监督不够到位 虽然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是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执行较为落后。当新的企业和组织成立时,往往一方面缺乏技术与资金,另一方面缺乏安全生产的认识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尊重。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应同时注重对企业、职工宣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够深入,企业或组织的管理人员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存在误解,影响了其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如某企业因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行政机关发现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办案人员在向该企业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由于该企业负责人长期不在单位上班,其他有关管理人员接待。他们的态度非常冷淡,拒不配合执行工作。经座谈得知,他们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变相向企业要钱,加重企业负担,对职工没有什么好处,还不如将这部分保险费用于发福利。 另外,调查中还发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工作存在不够到位的现象,这也是发案原因之一。一些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开办后,没有及时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未及时发现并予以监督、处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很容易发展为行政诉讼案件。
(四)法定救济程序繁琐,部分企业恶意诉讼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企业职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工受伤后,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寻求工伤赔偿的最长程序为:劳动关系确认——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民事一审、二审,工伤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工伤赔偿一审、二审,民事执行。尽管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工伤确认案件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但即便当事人对工伤确认决定不经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受伤职工自与用人单位产生工伤赔偿纠纷之日起,到最终获得赔偿仍可能需要二至三年的时间。如此繁琐的程序,为用人单位恶意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人为拖长赔偿时间提供了合法的口实。调查中发现有就有这样的实例。 王某是某餐饮服务公司厨师。2007年6月,在一次烤制“巴西烤肉”时,其头、面部不慎被烧伤,当即被公司人员送往医院治疗。王某伤愈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获得赔偿,王某经历了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一、二审,工伤确认行政复议(必经程序)。2009年9月,餐饮服务公司在不服工伤确认行政复议决定后,又向我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这距事故的发生已经过了两年多的时间。等待王某的可能还有行政诉讼二审、民事赔偿诉讼、执行等一系列程序。如此看来若最终获得赔偿,可能还需要一到两年的时间。
三、对策
(一)企业应当改进的地方 1.加强对职工的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针对企业职工由于技术不过关、操作不熟练导致的工伤案件,最好的防范措施是由企业组织他们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通过这两项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2.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分散工伤风险 社会保险是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企业应做好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工作,在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的同时,分散工伤事故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提高竞争能力。 (二)执法机关的努力方向 1.做好服务工作 社会的发展要求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在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活动中,安监、工商、社会保险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企业从设立初期就完善用工制度,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指导,提高企业为职工加入社会保险的认识,促进职工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加入工伤保险。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进一步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消除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由于对社会保险的理解不同产生的隔阂。 2.加强监督力度 由于经济的快速增长,劳动违法案件日益增多,而行政执法人员则出现了老龄化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充分调动内部各部门的积极性,通力合作,并主动寻求与其他相关行政机关配合以克服人员不足的问题。同时,还应加大对企业非法用工、拒签劳动合同、拒缴或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服务、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是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的科学管理之道。 (三)立法部门的关注重点 完善立法可以从根本上防止部分企业规避法律的情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的制定,其根本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企业劳保、工伤、医疗等风险和压力,同时也提高行政机关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但由于过于考虑对劳动者的实体权利的维护,法律规定了繁琐的权利救济程序,反而为有些当事人逃避责任,或通过恶意复议或诉讼来拖长承担责任的时间提供了合法的依据。故有必要考虑部分权利救济程序法律条文的正当性。 新《工伤保险条例》已将工伤确认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又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程序作了新的规定,统一在工伤认定工程中加以确认,而不必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这些都更有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于其他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立法部门同样应注重它们在实践中执行状况的调研,发现有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权益的程序,既包括实体上的权益也包括程序上的权益(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经过长期煎熬得到的救济难说是公正的),适时予以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