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理论误区
论文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1988年被确定为刑法罪名以来,虽然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1997年刑法、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时,吸取了各界反馈的意见和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对该罪的罪状和法定刑进行了相应修改,但这些修改仅仅停留在更加准确描述该罪罪名及加大该罪处罚力度的层面,未能从根本上对该罪的一些备受争议和质疑的基础理论问题作出充分回应。学术上的争议和理论上的误区依然存在。基于此,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三个方面的理论误区进行论述,旨在从立法目的和司法功用上厘清理论误区,希望能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修正和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论文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理论误区 立法修正 司法实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虽然经过曲折的立法与修改过程,但1997年刑法、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等对该罪的多次修改仅仅停留在更加准确描述该罪罪名及加大该罪处罚力度的层面,未能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备受争议和质疑的基础理论问题作出根本回答。而这些在一定范围根深蒂固存在着并产生不良影响的理论误区未得到解决的严重后果,不仅混淆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学术研究,更是给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实践造成了一系列困惑和矛盾,深刻影响着司法机关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严厉打击程度。因此,从理论层面厘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一些理论误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现有资料来看,目前法学界与司法界对该罪的争议与责难主要集中在三个大的方面。 一、质疑本罪的立法依据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受争议与质疑的是其立法依据,学界代表性的主要观点有两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