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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特点和防范对策

编辑:admin  来源:wenku163.com

  论文摘要 近年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日益增多,其危害性显而易见。毫不夸张的说,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是用血与泪写成的。因此,本文结合当前形势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现状和内涵,探讨此类犯罪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防范对策。

  论文关键词 生产 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

  近些年来,公众每熟悉一个新的化学名词,必定是因为出现了轰动一时的食品安全事故。不管是奶粉中的三聚氰胺,还是俗名为瘦肉精的盐酸克伦特罗,各类化学物质盘踞媒体头条,赚进噱头的同时制造社会恐慌。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的空洞,严重危及社会秩序。正确认识并且制定有效的监管制约措施,已然迫在眉睫。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是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其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三鹿奶粉”中加入本为化工原料的三聚氰胺,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等等。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现状

  2000年,掺有工业原料石蜡油的有毒大米事件。2005年以及2006年的苏丹红事件。2007年,上海地区发生的瘦肉精中毒事件。2009年,三鹿集团三聚氰胺奶粉,致使多名婴儿泌尿系统出现结石。2010年,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地沟油事件。2011年,红遍大江南北的猪肉变牛肉的“牛肉膏”事件。近10余年来,我们生活在各类食品安全案件的现实威胁和舆论轰炸之中,买的小心翼翼,吃的胆战心惊。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通报: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件,2009年审结此类案件148件,2010年审结119件。截止到目前,2011年的审结案件已经达到了173件。
  以上案例及数据,一致反映出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相当猖獗。正逐步走向规模化,隐蔽化,广泛化和严重化。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大致可以概括如下:
  (一)食品安全整体上有所保障
  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的制定,为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二)犯罪活动日益庞大化,规模化,集团化
  近年来,犯罪分子追求高额利润,团伙作案。通常在团伙内部分工及其严密,模仿公司、企业经营模式,产、销实施流水线,规模日渐庞大,组织结构集团化。
  (三)犯罪手段日益隐蔽,犯罪水平日益提高
  在组织上,环环相扣,形成严密的犯罪体系。在指挥上,“老板”往往隐藏于幕后,使得该类案件难以斩草除根。
  (四)涉及的食品品种多,范围广
  食品安全犯罪,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你吃不到。从形似牛肉实为猪肉的伪肉,到完全利用化工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制造出来的假鸡蛋,从添加石蜡冒充火锅底料中的牛油,到利用洗衣粉代替碱面发酵的馒头。有毒、有害食品像一张大网将我们严严罩住。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特点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人多以利益至上为信仰,责任心严重缺失,直接导致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日益猖獗。笔者认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大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案件数量直线上升
  一方面是经营者在巨额利润的诱导下,顶风作案,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是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后,各地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力度和司法打击力度,依法移送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
  (二)该类案件危害严重、影响恶劣,涉及范围广泛
  例如“地沟油”、“毒豆芽”、“甲醛造假酒”、“问题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威胁甚至侵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信任感缺失。与此同时,对我国食品安全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政府公信力以及良好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存在“地方保护”现象,与腐败问题紧密相关
  对生产地来说,形成规模的食品犯罪窝点,能够解决就业问题,甚至能够解决当地财政困难。因此,地方利益给地方保护主义提供温床。食品安全犯罪之所以猖獗,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和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利用特殊身份和权力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给侦查工作设置了许多障碍。
  (四)作案手段隐蔽,查处难度大
  此类犯罪行为在生产阶段,隐蔽性强。在流通环节,链条长、牵涉地域广,时间跨度大。在案件查办过程,在管辖、检测、鉴定等方面经常面临取证难等诸多困难。
  (五)与其他犯罪案件相交织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往往与偷税、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贪污受贿等犯罪紧密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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