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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现实动因(2)

编辑:admin  来源:wenku163.com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提高我国的知识创新能力

  创新型国家的共同特征有四个方面: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达70%以上;自主创新能力强,国家的对外技术依存度指标通常在30%以下;创新投入高,国家的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一般在2%以上;创新产出高。目前世界上公认的创新型国家有20个左右,包括美国、日本、芬兰、韩国等。相较上述标准和先进范例,我国当前的科技创新能力仍然较弱,有关研究报告表明,截止2011年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在49个主要国家(占世界GDP的92%)中位居第18位,仅处于中等水平,与我国经济总量世界第二的地位并不相称。当前大量充斥市场的“山寨”产品以及大部分仅停留在纸面上的知识创新“成果”无疑是这一现状的具体表现。
  根据知识产权制度设置合理性理论之一的经济激励理论,获得财产权被认为是一种有效地激励发明和创造的方式,如果不能获得财产权,资源将会被用于其他活动,而不是用于发明和创造行为。 显然,当知识创新能带来可观的收益,则创新意识和能力就不必再刻意培养了。如前所述,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破解我国知识产权项目融资难题,为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提高知识研发成果转化的成功率,进而提高知识产权权利人基于现有知识产权的收益,从而激发了各类创新主体继续新的发明创新,使知识创新活动走向一种良性循环;同时,与传统的知识创新利用仅关系到少数特定主体不同,知识产权证券化将知识创新投入和收益的影响范围扩大到了不特定的社会多数,使这样的经济激励作用于更广大的群体,最终应能激发普遍的知识创新热情,有效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加大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无可否认,当前我国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保护力度不够仍是实现创新型社会的主要障碍之一,一方面表现在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热情不高,究其主因是维权成本过高,侵权人可以用极小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人力成本进行侵权,而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想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利,则需要在确定侵权人、保存证据、聘请法律服务人员到判决的执行等整个过程中花费数倍于侵权人的成本,从而在本身知识产权收益已经受损的情况下,很大一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能被迫放弃维权;另一方面集中表现在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盗版,“山寨”等侵权产品并不被大众抵制反而占有很大的市场,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除了我国引入知识产权制度时间尚短之外,知识产权与大多数公众利益相关不紧密应是更直接的缘由。
  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首先,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证券发起人,在保有自己知识产权的同时,将未来可能的被侵权风险分散给了众多证券投资者,并且使该知识产权一段时间内的预期收益提前变现,因此可以避免遭到侵权时难以承担高昂的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因为侵权行为可能使现在预期经济效益很好的某项知识产权价值大幅缩减,知识产权权利人面临着丧失巨大的实施收益或许可使用费的风险,如果此项知识产权实现了证券化,则这种损失将不再由权利人独自承担,而是直接损害了不特定众多的投资者,使得侵权行为更加不被社会公众所容忍。如果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设置时引入类似于债权代位求偿的方式,使投资者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直接维权,更加可以有效加大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综上所述,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助于解决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践中面临的一系列难题,借此文期盼该制度能尽早探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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