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事和解的问题与对策
论文摘要 刑事和解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其程序既包括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和解的准备与进行,又有和解的确认与监督。和解协议的效力的认定,即经确认后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具有约束力。与此同时,司法机关有对其履行进行监督的义务,且在履行完毕后,应给予当事人申请司法审查的权利。 论文关键词 刑事和解 问题 程序 本文的主要思路主要源于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部分的规定。新刑诉法在吸收学术研究成果、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刑事和解进行了专章规定,对刑事和解的适用,采取了既积极又审慎的态度 :一方面,将刑事和解程序扩大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仅有自诉案件普及到了公诉案件;另一方面,又严格限定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 一、刑事和解基层实践及分析 继续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以刑事和解提高诉讼效率,是北京市某区检察院多年来一直秉承的工作机制。2009年8月以来,该院在批捕阶段涉及到刑事和解的案件共计37件40人,涉及到刑事和解的案由主要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等,其中绝大部分是故意伤害类案件,共计29件,占刑事和解案件总数的78.4%,其他除寻衅滋事类4件外,聚众斗殴、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类各1件。案件的处理结果以不予批准逮捕居多,捕后不诉率达到40%以上,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大多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拘役并缓刑。需要特别之处的,仅有1起案件涉嫌故意伤害罪,嫌疑人隐匿后被抓获,侦查阶段虽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但依然决定逮捕。据统计,刑事和解的案件无一起当事人和解后反悔导致矛盾重启,或者犯罪嫌疑人脱逃妨害诉讼、重新犯罪的。实践证明,审查逮捕环节引入刑事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总结工作经验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