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土社会与法治社会冲突的解决之道——萨维尼法哲学思想
每每提起法治,既让人感到兴奋又让人感到悲哀。兴奋的是,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中国终于在上个世纪末期郑重地向世人宣称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之作为治国方略写入了宪法。这是一种理想,更是一种目标。悲哀的是,中国的法治之路经历太多的辛酸与曲折,时至今日,我们仍可明显地感受到这条通往“理想国”的道路仍旧是阻力重重,举步维艰。 追溯原因不外乎现代法治理念与乡土社会法律文化的冲突,当前法律没有重视传统法律文化,使之失去了得以运行的社会基础。法治首先不仅仅表现为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更主要地表现为一种文化、生活方式。作为舶来品,法治并不当然就被其他文明所接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是缺乏制度层面后所隐含的法治文化和秩序的。面对理想与现实的脱节,我们该何去何从,萨维尼的法哲学思想无疑是我们继续前进到达法治彼岸的船桨。 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彰显“民族属性”的民族属性之一,不认同人的理性去创造法律,表面上是推崇一种消极立法论,否定特定民族创造法律的能动性,其实我们仔细体会就可以得到其中所蕴含的启发。萨氏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历史演进的产物,担负着表达和维护“民族精神”的任务,从历史中发现“民族精神”所蕴含的法律,同样是在“创造”法律,更离不开理性。同时依照萨维尼提出的法律发展的“阶段说”,历史法学派并不僵硬地反对法典化,只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德国更应当注重研习本国的习惯法,审视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而非盲目跟风法国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在通往法典化的道路上,应当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架构法律制度与“民族精神”的关系,否则只能中途夭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采东西学之长,法律移植宏大且富有效率,我们的立法者和法学家殚精竭虑,制定完法律,再完善制度,但时至今日,我们发现法律依旧未成民众的信仰,成为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究其原因无非是我们推进的是从别国取,到我国用的自上而下的法治,而非从本国历史中来,到本国现实中去的自下而上的法治,法律与传统文化、价值取向、风俗习惯关联错位,法律未与之何为一体,法律的施行失去了土壤。法治应被看作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即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进行治理以求社会达到理想状态的一种模式。中国需要法治,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法治较之其它社会控制模式有明显的优越性。基于以上的思考,我们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路径: 1.中国推进法治应当研究并尊重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陈陈相因的,在古代就获得了体系上的高度和谐与稳定。传统的法控制指令,代替了中华民族的心理底层,它控制着新的法律体系的运转,使法律在社会实现过程中向既往的历史回复。 正如学者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相传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代社会秩序受到现代法律规则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不稳定的”。 2.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充分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其一,要挖掘传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遗产。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乡土社会法律文化所包含的宝贵财富是其它任何国家无可比拟的,如“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传统法律文化中合理民的间习惯、习俗,应当鼓励其继续发挥作用,在法典化的过程,应当将其采纳到法律中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二,要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改造。传统法律文化是几千年来封建社会演化而来的,服务于专政政权,植根于封建自然经济,与现代法律精神格格不入,也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改造传统法律文化的过程中高举民主的旗帜,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3.对传统法律文化中具有消极影响的成分予以摒弃。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可避免的包含一些阻碍社会进步的糟粕,能在历史的进程中顽固的生存下来,其生命力不可小觑。对于糟粕,自当果断的摒弃,铲除其滋生的土壤。 4.推进法治进程要循序渐进,不可一蹴而就。萨维尼认为法律是内在的历史的力量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产物。法律不能刻意为之,更不能专断制造。法治进程应当分阶段进行,超越社会现实的法律难以付诸实践,当然也不能滞后,必要的时候应当制定法典。
四、结语
本文在此阐述萨维尼“民族精神”学说,其目的不是反对法治,反对法典化,抵制对西方优秀法律文化的借鉴,我们只是面对法制建设进程的举步维艰,道出自己的心声:乡土中国的法治进程需要对“民族精神”予以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