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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新社会阶层协商性政治参与研究(2)

编辑:admin  来源:wenku163.com
  (二)新社会阶层的阶层意识与参政意愿分析
  新社会阶层的自我意识意味着社会个体对自身阶层属性的认同程度。只有阶层认同形成,社会个体才会有一种阶层的归属感,同时也意味着集体认同的产生。社会阶层的成员才能有效地对自身的社会地位、社会能力以及制度需求产生强烈的意愿。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明确的目标,在参与政治的方式、途径、水平上有客观的自我判断。当原有制度设计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时,他们会通过各种方式来弥补自身的需要、或者通过现有的制度加以利用或者以非制度化的方式达到目的。
  新的社会阶层在寻求社会主体本身的利益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渴求政治上的认同与身份归属。传统的社会阶层在政治参与过程中的一套模式正在发生转变,新的政治参与方式成为必要。由于不同社会阶层所处的政治地位、经济环境、文化传统以及教育背景的差异性,他们在政治参与的力度上也差别巨大。不同的政治参与能力在政治对策上也大不相同。新社会阶层对传统的政治参与资源的利用是其发挥其自身社会影响力的基本途径。作为社会成员的各个阶层的人们的合法要求一旦受制于制度模式的限制,就会以各种不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模式表达出来,随着社会问题的增多,呼唤政治参与制度模式的创新与改革,也要求政府行政能力与治理能力的提高。
  对于以私营企业主为代表的阶层而言,学者刘绵勇以2005年江西私营企业调查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对江西受访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进行了初步而系统的实证分析。在阶层认同方面,在对142们调查者中,其中有26.8%的完全同意,48.6%的人基本同意。在政治参与方面,在未加入中国共产党的92位受访企业主中,77.2%的人表示希望加入中国共产党。在受访企业主主要参与的各种社会组织的调查中,受访企业主参加最多的是作为他们自己的组织——工商联和个私协会,参与率分别是34.5%和45.1%。 从以上调查可以看出,这一阶层的自我认同与参政意愿相当强烈。

  对于以农民工为代表的社会阶层而言,他们在政治参与能力上与以私营企业主为代表的社会阶层大不相同。由于他们的社会资源控制能力较弱,他们在身份认同上存在着双重标准,一方面,农民身份本身是一种认同。另一方面,他们所处的环境并非纯粹的农民身份。在阶层认同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冲突。同时,他们参与政治决策的能力又有很大限度。上述原因决定他们在各个方面都需要在集体归属上重新定位。他们既远离了传统的政治参与方式,又没有充分地政治参与渠道来满足他们的参与意愿。
  综合以上分析,新兴社会阶层虽然有些在社会经济地位上相差很大,但他们经常寻找政治参与的各种途径。就相对优势的以私营企业者为代表的阶层而言,他们能够充分利用当前有效的各种资源来实现参与目标。但仍旧存在不足。对于农民工阶层而言,他们依赖于传统的信访方式来表达自身的参与目标,或者通过传统的基层民主的方式来实现其目标。但是这二方面在我国当前法制建设与政策制定过程中,农民工阶层的参与方式、参与能力以及参与热情有许多不足。因此,推进新兴社会阶层民主政治参与的制度性建设势在必行。

  二、新社会阶层的协商性政治参与分析

  可以看出,依据新兴社会阶层在政治参与能力与水平的不同,他们的参政水平与方式与其阶层性质有很大关系。但是基于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的参与路径,新社会阶层虽然在身份认同及参与能力上表现出不同特色,但对于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政治参与行为应当是一种高效、科学、民主、公平的参与模式。为此,根据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协商的特色,建立一种关于新社会阶层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协商性解决方案,以资推进民主政治参与的不断发展。协商性政治参与对于我国而言有重要意义。
  首先,协商性政治是我的政治特色。政治协商制度与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密切联系,中国社会的政治结构从建国初期的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使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含也发生了变化,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政治协商的内涵也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变而不断更新。政治性协商与我国的政党制度也天然契合的一起,因此,它的发展是政治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可以预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新条件、新形势下可以进一步吸收更广大的社会阶层。协商性政治理念的提出正是在保证各个新社会阶层的基本权利基础上的政治协商,它体现出社会多元发展中各个社会阶层之间的合作与博弈。
  再次,协商性政治是和谐社会发展观的要求。和谐社会理念构成了政治协商的又一价值特色。从价值取向上讲,协商性政治参与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阶层问题上有着不可估量的政治意义。和谐社会理念把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与社会主义政治文化融合起来。和谐理念可以说与中国当代社会的政治文化相契合。中华文化注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各而不同,共生参与,世隔绝是政治协商形成的文化背景和精神资源。
  最后,协商性政治参与同法治化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如何出一种行之有效的协商性政治参与模式,在法治理念的要求下,法律为协商的有效性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它中立地为社会各个阶层的协商提供一种平台。另一个优势在于它可以使进入到法律程序中的社会个体或社会组织能够在相互冲突的观念中寻找矛盾的解决方案。法治化本身的重要性还在于它能够审慎地为各方提出时序上的要求,排除可能存在的非理性的认知要素,使新社会阶层之间存在的不同矛盾达到一个理性化的解决方案。协商民主能够促进决策的合法化。通过公共协商形成的决策可以得到参与者的普遍遵守。同时,协商民主能够控制政府行为的自由裁量权。公共行政只有在讨沦和决策中,才能把公开性、平等性和包容性最大化,所有政策协商的参与者都有确定问题、列举证据和形成议程的同等机会,协商过程能够包容各种不同的利益、立场和价值。
  基于上述分析,协商性政治参与为新阶层的社会参与奠定了良好的政治与法治基础。为新社会阶层的快速发展与问题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制度性方案。当然,如何充分地调动新社会阶层的政治意识、如何通过法治化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仍然是社会不同阶层和谐发展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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