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腐败的现象和不正之风对心态的影响。由于社会上经常存在着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常见的有金钱万能和拉关系以及走后门、行贿等现象。由于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经常出现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有着较大的不满,常见的有两种原因。第一,缺少对法律的信任和认识,经常出现一部分人认为胜诉方是依靠走后门才赢得官司;第二,缺乏对法律的认知度,经常一部分人认为事情是可以进行通融,找找关系或者周旋一下,从而出现不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发生。这些不良的现象对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4.法院的执行人员缺乏制度的管理,造成当事人反抗执行。由于法院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经常出现法院的执行力度达不到或者是执行的工作人员素质低下等现象,从而直接导致当事人不执行的情况发生。造成这些原因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法院缺乏相关的管理制度,以及法院的执行人员工作态度不严谨等问题,长此以往,这样发展下去就会造成整个法院的管理制度不严格,和管理人员素质低下情况的发生。甚至由于一些制度的不健全和执行不到位,经常出现一些被执行的人员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 5.由于当事人碍于面子,产生对抗心理。在一些案件中,经常出现一些被执行的人认为在法院受到起诉,是一种不给面子或者是不讲究的行为,从而加大了当事人心理上的反抗,甚至有的认为,你要起诉我,我就不还钱或者其他借口,从而直接产生心理反抗,经常出现诉讼阶段不到庭或者是在诉讼时转移财产等等现象。 6.执行的制度、立法不完善。在民事执行中,对于民事强制执行一直没有单独立法,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也只是对其作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性,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因此需要我们引起重视,对攻击执行人员等违法行为发生,更重要的是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进行制裁。同时裁判权和执行权之间没有明确的划分界限,从而造成执行人员集所有的裁判权和执行权于一身,直接违背了审执分立的原则,导致监督不力等现象的发生;另外一些明显错误的裁判不进行改正,使当事人心理产生抵触情绪,从而造成抗拒执行的情况发生。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处罚力度也不够,使法律的尊严没有更好的得到体现,从而也很容易出现当事人的反抗心理。
三、执行“软暴力”的对策
1.加强公正裁判和严格依法的原则。一名合格的法官首先需要公正裁判和严格的依照法律办事,这样也是自己的一道生命线,英国学者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当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后者不过弄脏了水流,而前者败坏了水源。”作为一个公正、清廉的法官,那么就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网进行依法审判,做到不畏权贵和私情的影响,只有这样在当事人遇到事情时方可放宽心态进行审判。另外对于执行的人员要求言行一致,站在正义、公正的立场,杜绝不依法办案和拜金主义的发生。所有的执法人员要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从而维护合法者的权益。 2.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并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由于执行工作不同于其他的工作,一般在进行执法的人员具有一定的灵活度,对于不同的当事人做好心理工作,防止出现抵触心理,这就需要执法人员的素质得到提升,防止出现因为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而影响整个执行。另外,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无论是素质还是专业知识的培养,提高整个执行的质量管理。在进行建设队伍时,加强心理素质的培养和专业的知识培养,只有二者全面的发展,才能更好的将执行工作开展下去。 3.加强教育宣传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首先,加强宣传力度,尤其加强法律的严肃性与执行力度的宣传工作;;其次,做好有关政策和法律的宣传工作,并保证将有关的文件及时送达给当事人;第三,做好妨碍民事诉讼和抗拒执行的后果的宣传工作,保证整个宣传到位,同时向当事人解释履行义务和反抗执行的利与弊。做到动之以情和告之以法以及晓之以理。明确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思想性以及社会性比较强的重要工作,对于不同的案件的事实,需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的心理情况,进行讲述,消除当事人的心理状况。 4.认真做好调查和情况分析,同时对症下药。调查研究是整个工作中的最基本的条件,同时也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先决条件。经常需要我们调查和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和审理的大概过程等等,从而做到心里有数和工作有序的开展;同时需要调查和了解当事人有无执行的能力和执行异议以及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及周围群众对执行的工作态度等,尤其注意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做好知己知彼,从而在进行执行的工作中顺利进行。对于硬抗型的当事人,一般看起来态度比较偏激,且语气也比较粗暴,但是其对抗的原因分析,其实并不复杂。一般对于这类的当事人我们可采取侧重讲理的方法进行入手,只有认真的做好思想疏导工作,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并将其思想进一步的引导到依法办事的大道理中来。一般思想没有模糊,而执行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对于软抗型的当事人,我们一般采取消除侥幸心理的方法。要敢于断其后路和依赖关系。必要时可果断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促使其严肃、慎重地对待执行问题。对于经过反复做工作仍抗拒执行的当事人,应依法采取训戒、罚款、拘留等措施强制执行。而对那些确无执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应及时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而不能久拖不执,影响法律严肃性。 5.在具体的执行实施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应当拟定详尽的执行和预防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预案。办案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以及执行公务证,采取司法措施时应出示法律文书。执行举措要文明,执行力量要充足,遇到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根据预案妥善平息事态,消除对抗。
四、总结
在民事执行中防止“软暴力”的发生,需要我们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以期当事人正确面对法律,正确对待民事执行,如此才能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