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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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决查办各种职务犯罪 突出查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经济监管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在项目审批、土地征用、证照审验发放、税收征管等过程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犯罪案件,惩治扭曲市场经济的权力寻租活动,促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努力解决公共权力不恰当干预资源配置问题。加大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转型升级和产权多元化改革过程中实施的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犯罪力度,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严厉打击在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安置补偿、工程质量监管、环评审查等“三旧”改造的重要环节,以虚构拆迁对象、扩大拆迁面积、改变拆迁类型等方式侵占改造资金,以各种名义挪用改造资金,以及收受贿赂帮助被拆迁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贪污贿赂犯罪。依法处理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范围,将未使用和不进行改造等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三旧”改造特殊政策办理用地手续的渎职犯罪。 (四)积极预防职务犯罪 要注重惩治和预防有机结合,从办案中分析确定预防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分析犯罪原因、产生犯罪的体制、机制漏洞,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充分发挥预防指引、检察建议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的作用,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积极发挥行贿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健全查询机制,促进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要找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等工作过程中职务犯罪的易发多发环节,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监管部门等重点对象的监督,切实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针对“三旧”改造规划编制、历史用地手续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等“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预防机制,积极提供预防咨询,开展有效的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 要着力加强对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违法立案、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突出加强对社会广泛关注、容易引发矛盾的放纵犯罪、侵犯人权等问题的监督。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围绕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准确把握职能定位,积极探索运用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方式,着重强化对涉及重大基础设施、发展平台和主导产业建设的民事行政案件,征地拆迁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劳资纠纷等“涉众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涉及清洁能源、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推动形成各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 (六)注重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要深入公司、企业、产业园区开展调研,了解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培训服务,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对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轻易作犯罪处理。加强对非法集资、涉税和劳资纠纷等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加强个案指导,确保执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七)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深入开展涉检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完善和落实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以及大要案领导包案等制度,妥善处置发生在经济发展中的告急性、群体性信访案件。充分发挥民行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职能,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涉检信访问题进行调处,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对因企业转型升级、企业外迁、工厂倒闭引发欠薪逃匿、工人失业或劳资纠纷而到检察机关信访的,积极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企业,依法妥善处置,避免矛盾升级;认真落实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