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诉工作如何应对证人出庭
对上文提到的保障证人尽可能不受影响的措施,因涉及多部门的合作,这里不作论述。面对上述其他问题及意料之外的问题,我们应该将基础工作做扎实,那就是全面、细致地审查证据,在此基础上灵活应对各种问题。 (一)作为公诉整体,我们应该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 一个案件(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案件为例)的大部分证据都是基层派出所负责取证,但就笔者近几年的办案经历来看,基层派出所由于承担着过重的治安任务,以及负责刑侦的民警的素质参差不齐,办案质量并不理想,在目前证人普遍不出庭的情况下,我们公诉工作都承担着很大的压力。若要在将来能够很好应对证人出庭,则必须提高案件质量,必须侦查人员在取证时能够尽可能的做到客观、全面,尤其是现场勘查以及对客观证据的提取、鉴定等方面,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搜集,对相关痕迹进行必要的鉴定;第一次询问证人时,应尽可能详细及忠实于原话。这些都有赖于侦查人员自身提高以及我们与其交流沟通。 (二)审查时全面、细致 在侦查机关提高案件质量的同时,我们在审查起诉时也要更细致、全面。首先,我们应该从整体上把握证据,看证据链条是否形成,是否存在互相矛盾的情况。其次,我们应该对每一个证据都认真审查,熟悉把握。 对于证人证言,我们不但要审查其陈述内容是否可信,是否符合常理,更要结合案件中相对客观的证据(比如物证、现场勘查、相关痕迹的鉴定等)来分析证人证言,看是否与客观证据矛盾。可能的话,应当亲自接触对定罪量刑起关键作用的证人,当面听取他们的陈述,这样有利于我们更直接、客观地掌握证人证言。而对于审查时发现有疑问的,就必须找相关证人核实,澄清疑问,然后再次将证人证言放到证据体系中作整体衡量,看是否有矛盾,有矛盾的就不能作为起诉依据。 做好上述审查证据的基础工作,就可以自如应对上述提到的问题。尽可能接触关键证人,可核实笔录是否与证人陈述一致,尽可能排除证人出庭时如实作证,但却与笔录不同的情况发生;如果证人翻证,可结合案件的客观证据,分析、揭露其翻证的内容的不合理及与本案客观情况的不相符,从而促使证人如实作证;至于有些律师可能使用的鬼魅伎俩,我们应该加强学习对抗性庭审的辩论技巧,及时识破其伎俩,引导证人顺利作证,并从整体上论证证人证言的可信性。 证人出庭是挑战,同时也是提高我们自身素质的机遇,上文只是粗浅地分析可能遇到的挑战及应对,面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我们应当在刑诉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前加强学习各种知识,熟练掌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后的证据种类及证据规则,做好充分准备,将证人出庭作证变成我们更好指控犯罪的利器,以取得更好的办案效果。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除了对公诉工作有诸多的不良影响外,它也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刑事诉讼的制度更加完善,弥补了修改前的很多不足、缺陷;它赋予了刑事和解等很多实务中的做法以法律依据,使我们在工作中不再畏首畏尾;赋予了更加全面的法律监督权力,使侦查监督和诉讼监督更加到位;赋予了技术侦查手段等证据的法律地位,完善了刑事诉讼的证据体系,对指控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是公诉工作发展的机遇。只有利用好这次修改的机遇,消除不利影响,做好应对之策,才能推动公诉工作的完善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