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构建司法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路径选择
(一)范围、内容以及信息收集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提示机制,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信访)案件后,在立案、审判、执行及信访阶段,根据已掌握的动态信息,对当事人是否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危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提示,为先期介入、先期化解提供科学依据,以便更好地实现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实现案结事了。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提示的的内容包括:案件的处理是否符合“案结事了”的要求;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越级访或群体访的风险;案件的处理是否存在问题或瑕疵,能否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诉求是否得以解决,不合理的诉求能否通过法律释明和释法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困难,有无解决的可能;有可能引发不稳定的其他方面。 涉诉案件的信访风险信息可来源于各种有效途径。包括各类会议、庭审、来信、接访、反映、交转办案件、法院内网、外部网络等获取的信息。获取信访风险信息的部门和人员都有责任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内容。评估责任主体应及时甄别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及时对有效信息予以信访风险评估;提示责任主体按规定予以提示。 (二)责任主体的确定 在立案、审(执)阶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提示的责任主体是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涉诉信访案件,无信访包案责任人的案件,由最终作出裁判(或执行)的部门为责任部门,承办人为责任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确定承办人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评估责任主体,或指定具体责任人。有信访包案责任人的案件,包案部门和责任人为评估责任主体。 (三)风险预警等级划分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提示等级按信访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分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对应为白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五色)。其中一级、二级为一般信访风险,三级、四级为重大信访风险,五级为严重信访风险。 (四)风险评估预警的程序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为一般评估和重点评估。一般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信访风险等级为二级以下的案件。重点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信访风险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案件。评估责任人提出评估意见,提交审判组织研究;适用独任程序的案件,提请庭务会议研究;合议庭或庭务会议对涉诉信访风险评估进行全面汇总和分析论证,对风险大小作出评价,对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制定工作预案,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报本法院分管院领导、信访管理职能部门。评估等级确立与变更实行分级审批制。第一、二级由责任人确定,第三、四级报业务庭主要负责人审批确定,第五级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确定。 (五)社会风险的化解途径 提示的评估等级最高为五级,或本程序评估等级为三级时,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化解;本程序评估等级为四级以上时,部门负责人应报请分管院领导参与化解,必要时,报请本法院院长参与化解。风险评估等级为二级以下的,评估责任人应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化解进度和化解结果。风险评估等级为三级的,评估责任人通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书面汇报化解进度和化解结果。风险评估等级为四级的,评估责任人通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院长书面汇报化解进度和化解结果。风险评估等级为五级的,评估责任人通过部门负责人,向本法院全体院领导书面汇报化解进度和化解结果。 (六)考核制度与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提示工作责任。评估责任主体、提示责任主体应按本规定要求,切实做好评估和提示的各项工作,确保运转规范、衔接有序。因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本规定,导致当事人信访或者重访不止,发生严重后果的,将实行责任倒查,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结语
人民法院在司法进程中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提示机制,是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治本之策,人民法院通过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提示机制,加强对各类诉讼案件情况的综合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第一手资料,建立审判信息评估分析制度,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完善对社会问题审判信息预警工作机制,为党委、人大、政府依法决策提供前瞻性、有价值的参考。特别是在审理矛盾比较尖锐的重大敏感案件,通过及时的风险评估与提示,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研究司法对策,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