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契约的道德局限
论文摘要 契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有力地推动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但也产生了许多道德问题,如有偿代孕、买卖肾器官。为了更好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平衡各方利益,我们应该对契约进行限制,加强人们的道德自律,以避免出现更多的社会问题。 论文关键词 契约 道德局限 限制 现代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也是客体复杂化的经济,在这些多元化主体及复杂的客体之间,存在着大量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大多是通过各种主体彼此间的契约来维系的。契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有力地推动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市场经济尊重价值规律、维护契约自由。然而,对价值规律的盲目遵从,会导致市场失灵;无节制的契约自由会产生道德问题或者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对一个文明健康的社会而言,公众普遍的契约意识与道德自律两个同等重要。如果说契约是一种硬约束,那么道德就是软约束。本文将结合中国的相关案例,从道德的视角对契约的局限及其限制进行阐述。 一、契约的内涵 契约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即缔约各方在某一问题上意思表示一致。要达到这一结果,契约必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第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存在;第二,主体必须能够做出意思表示;第三,主体的意思必须能够在某一点上达成一致。契约对主体资格的要求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两方面,即人格平等、意志自由。人格平等是契约区别于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的重要标志,是契约关系的内在要求。意志自由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意志自由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缔约自由,即与他人缔约的自由;选择缔约方的自由,即自由决定与何人缔约,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通过对非竞争行为的限制,来维护选择自由权;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即契约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选择缔约方式的自由,即契约的订立不以践行一定方式为必要。同时,契约的内涵还强调:有约必守、违约负责。我国老一辈法学家认为:“私法自治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合同自由原则,这是近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近代合同法中一切制度的核心。” 我国合同法中也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 二、契约的道德局限 自二十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经济地位有明显势差的交易者之间,契约正在变成弱肉强食的工具。我们有时候会假设,当两个人做一项交易的时候,他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一定是公平的。然而,事实并不如此,实际的合同并非自足的道德工具,即你和我做交易的这一事实,并不能使这项交易就是公平的。我们在强调契约自由原则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与道德相关的信息。在某些情形中,达成的契约往往产生许多道德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