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契约的道德局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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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肾器官买卖。2012年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郑某等16人进行起诉。据办案人员介绍,本案堪称中国目前最大一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案件:目前核实涉案的有51枚肾脏器官、一千余万赃款。从寻找、供养卖肾人员,联络肾脏买家,到承租医院、别墅手术摘肾,犯罪团伙组织、主导了出卖人体器官的整个犯罪流程,规模之大令人咋舌。中国肾源需求量有多大?器官黑市如何形成?来自卫生部门的统计显示,中国每年约有15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但仅有1万人能够接受移植手术,人体器官供需严重失衡。正是这种供需间巨大的需求缺口的客观现实,催生活体器官买卖的“地下市场”,甚至产生贩卖人口以获取肾器官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和有偿代孕的情形相同,在“地下市场”上公开买卖肾器官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也同样产生了道德问题。一方面,虽然这些器官买卖中介纯粹是为了挣钱,但仍有患者家属写信为他们求情,认为他们“使尿毒症患者见到光明,挽救了垂死的生命”。但另一方面,据调查自愿卖肾者多为来自贫困阶层的人群,甚至许多为青少年。如果说支持买卖肾器官是为了挽救生命,那么对于那些为了钱而放弃自己生命健康的贫困人群或缺乏人生经验和判断力的青少年我们就应该漠视吗?这种行为同样将身体作为了赚钱的工具,是违反道德的。 梁慧星先生指出:“作为现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的情况下,绝对的契约自由导致一方利用其垄断地位和优势控制合同内容,这样就必然使处于弱势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也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处境大不相同,这就意味着,不同的交易力量和知识总是可能的。我们在自由市场中所做出的选择到底有多自由?本文认为,有一些特定的德行和更高的善是无法在市场上受到尊重的,并且是金钱所不能购买的。 三、对契约的限制 契约是促进生产活动的有用工具,但也可能会腐蚀或破坏那些道德规范,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契约进行适当的限制。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契约内容的限制,即契约及条款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利用优势和垄断地位通过格式合同及条款不当减免自己的责任或加重相对人的责任;(2)加强对契约形式的限制,凡涉及人民重大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契约,应法定或约定为书面形式,或规定某些特殊契约经过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等;(3)强化契约正义,以修正契约自由,即要强化弱者、弱化强者的契约自由权,以弥补他们在经济上的强弱势差,实现平均正义。政府要利用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共同规制市场经济中的契约行为,以维持商品交易安全和公平;(4)国家立法机关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漏洞,使司法机关面对市场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有法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