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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诱惑侦查案件之问题探讨(2)

编辑:admin  来源:wenku163.com
   四、如何规范诱惑侦查手段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发挥应有的价值

  近几年来,愈演愈烈的毒品犯罪不仅损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而且诱发诸多刑事犯罪,给社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严重阻挠,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直接干扰整个经济命脉的顺利正常运行并牵扯了一系列社会舆论话题,减缓了社会经济文明前进的步伐,给构建“和谐社会”方针制造了难以化解的隐患。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公安机关在毒品案件的侦查中采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侦缉毒品犯罪等“无被害人之犯罪”案件常用的特殊侦查手段--诱惑侦查,对于侦破毒品案件,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诱惑侦查”过去使用得很少,随着毒品案件的逐年增多,诱惑侦查手段已经成为我国司法人员侦破毒品案件最常用的方法。因此对诱惑侦查进行必要的法律约束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及立法界不容回避的问题。为了保证诱惑侦查措施合法顺利的运用在贩毒案件以及其他犯罪案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规范:
  第一,对诱惑侦查适应案件范围应当严格控制。毒品案件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是一把高效的双刃剑,并且是无法回避的双刃剑.它的高效体现在主动、合理和科学。但是,它既是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也可能伤及无辜。关键在于在立法上需要健全和完善,在手段运用上需要审批和限制。只能运用于用常规侦查方法难侦破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重大、隐秘且通常被害人不明的公诉案件,对于其他有受害人的案件应禁止使用;对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对政治职务犯罪也不宜采用诱惑侦查。
  第二,对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进行严格控制。由于目前我国对侦查权的控制还不尽如人意,因此对诱惑侦查的对象必须进行严格限制。借鉴外国经验,我国对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应确定为,一是有重大线索表明正在实施犯罪的人;二是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有重大犯罪倾向的人。
  第三,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凡需要运用诱惑侦查手段侦破的案件均应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防止滥用。应当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在侦查手段、方式、方法等方面的监督。
  第五,加强立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证据规则,树立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执法理念。

  五、结语

  总之,经过司法机关屡次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总结而言,诱惑侦查可以划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侦查措施并持久的延续下去。因为毒品犯罪案件中需要获取相应的作案证据和作案动机等都是需要通过诱惑侦查手段来取得的。目前,在毒品案件侦查中,绝大多数都是采用法律毫无制约的诱惑侦查,显然对其法律规制迫在眉睫。但是,对于社会这一大家庭来说,都是必须具有保护所有公民自身利益和财产安全不受外界侵犯和攻击的一项双刃剑。社会必须具有捉拿、逮捕犯罪分子的能力和权威所在。只要这两种权利义务完美结合,做到行之有效,诱惑侦查手段就可以顺利成功的在案件中发挥应用的合法功能,杜绝其权力被滥用。因为如果被随意滥用,所有暴政都会甘拜下风,如何怎样避免“自由的保卫者”被非法滥用是目前诱惑侦查适用与监督的法制化给所有司法机关提出的一大难题。法律程序和制度的严密性、公平公正性是法律界应长期持之以恒深入探讨的。只有在立法上对诱惑侦查手段予以授权,并针对恣意行使的可能性,从立法技术上对这些权力加以必要的限制,才能保证诱惑侦查手段理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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