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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必要性

编辑:admin  来源:wenku163.com

  论文摘要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实践制度,自初查行为出现至今不到三十年,起源于我国检察机关的实践办案过程,并逐步演变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成为规范性文件。本文通过对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形成的背景、产生和发展等方面进行分析,重点探讨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必要性。

  论文关键词 职务犯罪 初查制度 历史沿革

  一、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形成背景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是特具中国特色的实践办案制度,有其自身形成和发展的独特背景和环境。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改进和发展,带有明显的历史痕迹背景。
  第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的历史变化影响改变着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方向。上世纪80年代至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主要线索来源,从前期的由案发单位检举并提供调查材料为主的线索来源方式,到后期以匿名举报、举报途径剧增、真伪难辨的简单线索需经进一步筛选的方式,该明显变化是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逐渐背离立案的原意,形成以具备客观上实际存在犯罪事实的线索材料为立案标准的意识误区之中。
  第二,法治化进程的深入、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对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变化起着导向性的作用。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深入和刑事诉讼程序的逐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理念必然要求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要求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等等转变。
  第三,职务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不断提高、职务犯罪的日趋复杂及新型犯罪不断出现,改变着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分子犯罪手段日益隐蔽,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查办案件的难度加大,从而影响初查谋略、初查思路和初查内容。
  第四,职务犯罪初查实务与法律规定的冲突矛盾不断凸显和加快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比如,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要求对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对于该规定的设计初衷和标准无可厚非,但因该规定普遍适用于所有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程序,而职务犯罪又具有其特殊性,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对象的反侦查能力高及等特征,因此刑诉法的该规定的适用使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不能得到有效发挥。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理解成“认定有犯罪事实的”,产生“主观标准”的法律规定,而“客观标准”的实践操作的现状。

  二、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产生
  一切法源于实践,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产生也不例外。我国职务犯罪查处制度产生有必然的规律,它源于我国检察机关长期办案的实践过程,并非始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设定。由于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具有其自身独特的实效,为侦查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效果,因而为检察机关所沿用。高检院1998年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1999年颁布的《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初查作出了规定,使职务犯罪初查作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而登场。上述规定表明拥有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已经承认初查制度的合法性,它已成为检察机关立案前的必经程序,已经存在于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
  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我国法治社会的宏观背景紧密关联,又与法律诉求的微观背景息息相关。职务犯罪查处制度经过自我生成、自我选择、自我发展的过程,形成具有中国本土化的司法实践产物,其已具备初步的理论体系和规范文件,在侦破职务犯罪案件中节约侦查资源、保证办案质量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二)我国职务犯罪查处制度的发展和沿革
  1.新中国成立后至80年代前期,以“书面审查”形式的初查初显端倪,并逐步被确立为“立案前的审查”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国实施以宏观调控为主的计划经济大环境,机关、事业等单位及较大国有、集体企业一般会设置纪检部门,甚至还有设置内部安保部门。在当时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移送,大多会经过自己的纪检或安保部门的内部调查,并形成书面材料的形式并连同掌握的证据材料,一并移送至检察机关。因此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在立案前的审查大多是书面审查。以高检院1983年3月1日颁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第6条第三项、第9条等规定,可以得出当时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初查的审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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