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藏族习惯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融合
论文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藏区发挥出很大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难题,其与藏族习惯法的融合难题事关国家立法意图的实现和藏区的长期繁荣稳定。藏族习惯法具有悠久的历史表现与现实的影响,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藏族习惯法融合困难导致了诸多弊端,应该切实找到二者有机融合的途径。 论文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法 藏族习惯法 融合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于2001年修改后并在2005年出台了实施规定,但目前与之配套的具体措施还不完善,民族法制建设已经成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发挥最大效用的当务之急。但是,民族法制不可能包罗万象和十全十美,而且所有法制的关键在于执行。藏族习惯法的内容广泛,一般涉及到宗教与世俗法及各种社会规范和村规民约等方面,它与藏族同胞的生活紧密相连,在藏族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现实的影响。倘若藏族习惯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能够进行有机融合,则可能对藏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出巨大的推进作用。 一、民族区域自治与藏族习惯法的内涵 按照规定,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主要指的是在中国统一的主权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统一有效的领导下,在中国宪法的总体要求和指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自治地方区域,设立少数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少数民族人民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的事务。我国的民族自治区域主要特征大致体现在以下四点: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紧密结合,是一种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作为基础的民族自治形态,国家既要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又要照顾少数民族特点与自身的民族习惯。二是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行政区域,自治机关是立法授予的一级地方政府。三是核心是聚居在区域内的少数民族独立行使自治权。这种自治权主要包括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享有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变通执行的权力等。四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是自治机关。 二、藏族习惯法历史表现与现实影响 我国藏族习惯法在以农牧经济为基础的历史长河中进行传承与发展,同时还带有深刻的宗教背景,不可否认的是,藏族习惯法曾经在其古代历史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仅以赔偿制度和赔命价就可窥见一斑。赔偿制度是藏族传统习惯法中用来惩罚犯罪与制裁社会越轨行为的一种独特具备的制度,它盛行于吐蕃王朝时期,其中的盗赃要成倍赔偿就是惩罚性赔偿的典型之一,在当时对于稳定藏族地区的社会秩序曾经发挥着重要历史作用。赔命价指的是在发生杀人与伤害等侵权事件以后,其中的受害人家属可以向致害人或家属索赔命价以及血价的一种不成文习惯法。一般主持裁决这种索赔仪式的,往往是部落的头人或者宗教上层人士。死命价主要指藏民之间相互发生争斗或因骚乱而杀人,那么杀人者应该交付给死者家属足够的赔偿金,其中包括赔偿死者的祭祀和墓葬所需费用以及赔偿亡人之命的相应费用;活命价主要指的是在争斗或骚乱中,其中的致伤者应该交付给受伤人相当的医疗费用,这种形式又被称为赔血价等。这种做法在历史发展中逐渐演变成为藏民族处理案件的一种习俗和一种非常重要的习惯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