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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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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行政法的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活动的始终,是其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其中的合理行政就是行政机关根据裁量权做出的活动必须符合理性。比例原则就是合理原则要素之一。所谓的比例原则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本文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的起源入手,讲述了比例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并详细的介绍了我国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相关规定,相关状况,以及比例原则在我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的方案。

  论文关键词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比例原则 合理原则

  德国行政法学的奥托·麦耶曾将比例原则誉为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我国台湾地区著名行政法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学中所扮演的角色,可比拟‘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居于‘帝王条款’之地位,所以,吾人称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之‘帝王条例’,当不为过。”

  一、比例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比例原则起源于19世纪初的德国警察法中,其含义包括三项子原则:手段符合目的的妥当性原则、手段所造成损害最小的必要性原则和手段所造成的损害与产出的社会利益相均衡、成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后来逐渐向行政法、宪法等公法领域扩展,在最容易侵犯人权的刑事法领域也有广泛的适用,国家权力的分配也应贯彻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日益显现。因此各国的立法中也相继出现了比例原则的规定。日本行政法学者室井力认为:“所谓比例原则,是要求在应达成的目的与为此所采取的手段(措施)之间存在合理的比例关系的原因。”荷兰《行政法通则》第3、4条对比例原则的规定是:“在某个法律未做限制性规定,或者对该权利的行使未做限制性规定时,行政机关制作命令仍然应当考虑相关的利益;.某个命令对一个或更多的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后果,这不利后果须与命令的目的相当。”在我国的台湾地区比例原则相对完善,不仅在立法技术上,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大的发展。

  二、我国比例原则的状况

  (一)我国对于比例原则的相关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最近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等等。
  (二)我国比例原则出现的问题
  我国行政法虽然在立法中已经有相关的比例原则的规定,但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比例原则的出现的问题主要有几点:
  1.比例原则的标准仍然限于教科书上的简单的解释。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少出现用比例原则的判决,很大比例上是因为我国的比例原则的标准还不明确,只限于一些教科书上的简单解释。此外,在现在的法律教学当中,比例原则也是被一笔带过,导致学生们在学习中也对比例原则模糊不清,在以后的实践中就更难于把握了。这就需要更详细具体的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并且加大司法宣传。
  2.理论研究的匮乏。我国的比例原则在理论的发展中还不成熟,在我国的行政法律规范当中,还未能全面体现比例原则的规定。像《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警察法》等等,即使是在这样与行政相对人息息相关、容易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的行政立法中也还是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概念。更不用说其他的行政立法了。我国的行政法学家和法理学家对比例原则的研究和探讨中不难发现,,关于比例原则的相关著述很少,而且也没有深入全面的解释和论述。
  3.比例原则的实际操作性还有很大的困难。就是因为比例原则在教科书上还是简单地解释和比例原则的研究还处于萌芽阶段,只是在几个法律条文的简单体现。比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将“滥用职权”作为法院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合法权益的法律,就没有规定比例原则。再者“滥用职权”的标准是什么?怎样的行为才是“滥用职权”,再比如“显失公正”,到达什么样的程度才是“显失公正”,这些都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评判的尺度。基于这原因,比例原则的操作就难于把握,也就难于操作。再次,我国运用比例原则的实践中和司法工作者对于比例原则中实施经验还不成熟,我们普通大众对于运用例原则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也还不清晰。其中最主要的是运用比例原则,更多的是主观的判断,客观的标准还不完善,所有这些,都造成了比例原则在我国难于操作。要改变这一状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4.现实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考虑行政效率,很少或者没有考虑运用比例原则。在现实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市的市政府为了加强道路的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出台了一项新的举措,有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出公告,凡是自行拍摄下机动车的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后会在当地的电视台播出,奖励200至300元。此举使许多公民积极参与。交通秩序得到了一定的好转。但是却出现了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例如:这一行为存在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引起家庭、同事的关系紧张、有的利用偷拍的录像向驾车人索要高额的“保密费”,等等。这个例子就说明了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做法,在这里我们就要考虑到交管部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权益造成的严重损害,这有违比例原则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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