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比例原则在我国的发展
鉴于在我国的比例原则的概念不清晰,理论缺乏、操作性弱等问题。我国的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要发展,就要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中贯穿这一原则。 (一)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者依法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比例原则则可以有效地促进立法者可以在既能使行政目的得以实现,又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在最小的损害的情况下作衡量,做出“两全其美”的选择。这也是在行政中,对于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中的衡量。这样既达到了行政的立法目的也是社会矛盾得以缓解。比例原则的运用就很好地实现这一目的。行政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就是赋予行政机关与相关的行政组织以权力与义务,赋予行政相对人也要有一定的权力和义务。由于行政法的主体的特殊性,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不平等,这就更需要比例原则来衡量来达到行政立法的真正立法目的。因此在行政立法当中就要贯穿这一原则,并借鉴一些有益的经验,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将比例原则更加具体的加以定义、解释,使我国的比例原则在立法中得以完善,也使比例原则在现实中可以更好的得以操作。 (二)行政执法 在行政执法的过程当中,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很大自由裁量的权利和空间。出现了自由裁量,就很容易出现权利的滥用,也这就很容易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和立法者高度概括的法律,这就使相关的行政法律不能把包罗万象的社会生活都加以规范化。这就需要立法者在做出行政决策中充分的考虑公民的合法权益,将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程度降到最小。在既能实现行政目的又能在维护公民权益之中找到最佳的结合点,而比例原则就为此提供了行为标准。在行政强制行为,促使其采取适当的处罚方法或执行手段,使行政相对人权益所受的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如果适用比例原则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一定的干涉,“对于给付行政,由于今日国民对国家之高度依存性,消极拒绝之给付,对人民之不利,可能甚于积极之干涉”而且某些给付行政行为本身包含有干涉性质。因此在行政执法当中要贯彻这一原则,特别是在警察执法当中,更要注意比例原则的运用,更大程度上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 比例原则不仅要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当中,也要适用于行政诉讼。这样才能全面的适用比例原则,而不至于被偏废。有了行政诉讼的保障,就可以是比例原则不在于是“纸上的理论”,而真正有了实施的保障,从而使比例原则走向“实然”的状态。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选择执法的方式、方法和范围、幅度时,必须注意合理的分寸和尺度。因此行政诉讼中适用比例原则可以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高行政质量来保障人权。这不仅要求立法者在立法中,将比例原则运用到行政法律当中,这还要求法院在司法工作中,在运用比例原则,注意合理的限度。即在既不影响行政效率的前提下,充分的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将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损害控制在最小的合理的范围内。法院在司法审查的时候则更要注意对比例原则的客观标准的审查,少一些主观的判断,这样才能保证比例原则得以很好的实施。 (四)行政主体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事件中,要将比例原则贯穿始终,克制自己的行政行为,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减小矛盾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笔者认为这才是实施比例原则的关键。再次,行政相对人也要有很好的法律意识,也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总结
从国外和我国的比例原则的起源和发展上看,比例原则的兴起是由于对人权的保障,对公权力的限制。这是符合世界民主化的发展的走向的。也是符合当今世界对于人权重视和我国对于公平正义的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把握。因此比例原则势必会在世界上和我国得以发展和广泛的运用。我国比例原则的发展,要在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之中全面贯穿。此外,行政的参与人也要将这一原则贯穿在自己的行为和维权中,这不仅有利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构,而且能够拓展司法审查的深度和广度,保障人权,构筑更为公平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才能更好的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