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辩方披露的证据范围
(一)美国 随着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美国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越发平等。《美国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被告方应当透露证据的范围包括:文件和有形物品;检查、实验报告。不属于透露证据范围包括:由被告人、被告的律师、代理人所作的与案件侦查或辩护有关的报告、备忘录或其它内部文件。但对于实物证据、证人证言、专家证人名单,美国各州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约半数的州规定应当公开,约半数的州要求有条件的开示实物证据、证人证言或者专家证人名单。前提可以是辩方已经请求并且获得了来自控方的相互性开示。此外,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2.1条对被告人作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所使用的证据开示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同为无罪辩护的理由,证明被告人具有精神障碍的证据也逐渐得到与不在场证据相近的待遇。这两点同时得到美国律师协会标准的认可,并在多数司法区得到执行。 (二)中国 中国辩方没有向控方开示证据的法定义务,仅规定了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交换意见的非强制性要求。同时,由于中国法律要求控方同时调查对于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辩护人为了被告人的利益,会自行决定提交特定类型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不具备或者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等。例如,被害人接受被告人赔偿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证据,关于未成年和精神状态的证据等等。此外,在中国有的地区试验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其开示范围较多的参考了美国等国家的规定。 六、证据开示的程序
(一)美国 简要来讲,证据开示须依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启动,开示范围受申请范围的约束,并且根据对等原则,一方一般不得要求对方开示明显与己方开示范围不相称的证据。尤其被告人可以做开示或者相互不开示的选择,这样可能缓解受强制向控方提供证据带来的自证其罪的困境。在证据开示制度的时间上,制度为双方预留了调查取证的时限。如哥伦比亚特区高等法院规定,如被告方根据该法院规则提出证据开示请求,将在初次羁押令三十天后或是预审法官传讯后的任何时间进行,并且以时间较晚者为准。程序上,在美国,经侦查获得证据后,被告人如系被控犯重罪,在被正式起诉前享有要求法官预审或大陪审团审查性审判的权利。预审的目的除了确定是否交付审判,还包括在预审法官主持下的双方证据展示。如被告放弃预审,或者案件经大陪审团决定起诉而不需预审,则应在案件正式起诉后的较短时间内,由法院安排传讯。检察官可于过程中或之后将其意欲在审理中使用的具体证据告知被告人,以便被告对这些证据提出异议。同时被告人有权要求检察官将其欲在法庭审理时作为主要证据的任何证据向其告知,被告人也应当依法向检察官开示证据。根据具体情况,证据开示可能持续数月,直至开庭。 控辩双方还有在取得新证据的情况下继续开示的责任,如果在审判前或在审判期间,一方当事人发现新的涉及先前请求或命令的证据或材料,这些证据或材料属于本规则所规定的应予透露或检查的范围,该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和法庭,以便继续开示。 根据联邦规则,经过充分的证据开示,法院可随时命令证据开示或审查被禁止,限制或推迟,或作出其他适当的命令。最后,在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一方当事人提议,法院可准许一方当事人将全部或部分的证据以书面声明的形式只提供给法官单独进行检查。
(二)中国 中国证据开示的时间阶段从审查起诉直至法院开庭以前。证据开示时限亦存在例外情况,一是庭审过程中,控方可以申请对案件证据进行补充侦查,同时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辩方可以在补充侦查过后向法院申请查阅、复制证据材料;二是控方撤回起诉后,如果取得新的证据重新决定起诉,辩方亦得以再次获得证据开示。
七、证据开示后的针对性调查
(一)美国 控辩双方在获得证据开示后,往往要进行针对性调查,以及准备针对性的弹劾证据。程序上也为双方留下了针对性调查的期限。如美国威廉姆诉佛罗里达案件中,被告开示了打算传唤的不在场证人名单及地址。控方迅速传唤该证人,并且在庭审中使用证人审前证言中所提供的与当庭不符的日期和时间来弹劾其当庭证言。 (二)中国 控方无法获得辩方证据开示,但如前所述,中国控方在开庭审理后具有两次延期审理申请权利,在辩方提供证人而控方缺少应对时,可以通过延期审理取得调查时机,从而调取相关弹劾证据。同样地,辩护人也具有两次延期审理申请权利。特殊规定是中国法官对双方在法庭出示证据具有一定的调查核实权利,法官可以自行决定延期审理,以审核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八、违反证据开示的影响
(一)美国 对违反证据展示制度的行为,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在诉讼程序中的任何期间,法院可以为保持公正,采用以下四种制裁方式:一是法院可强制命令该当事人进行开示。二是准予法庭审理延期,为证据开示和补充调查提供时间。三是禁止该当事人未予披露证据在庭审中使用。四是提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作出的其他适当命令。强制开示规定主要是限制控方隐匿无罪或者罪轻证据,而禁止未披露证据在庭审中使用的规定,无疑是对义务方的重要约束。 (二)中国 中国对于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行为,具有类似美国延期审理的制度,但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而是相对方具有相应的程序性权利向法官申请救济。如前所述,在对方违反证据开示或者使用证据突袭的情况下,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均得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以对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法院亦得以自行决定延期审理。但是,证据突袭并不必然导致延期审理,仍需法官判定。事实上,违反证据开示规定不会带来严重后果。在无律师辩护的情况下,被告人无法获取证据开示,往往成为证据突袭的受害者;而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检察官亦极少获悉律师所有的证据——双方对于证据突袭均不陌生。根据调查显示,检察官可以在律师阅卷后退回补充侦查,且不需要告知律师;或者在开始阶段就拒绝向律师公开全部案卷材料,甚至有意隐匿部分案件证据并拖延至审判过程中提交。有些地区80%的刑事案件中,控方使用了移送材料之外的证据;部分法官亦能够从控方未列入证据范围的卷宗中自行摘录证据。 九、证据开示之相关制度比较
(一)辩诉交易与认罪案件判决 美国实行辩诉交易制度,开庭前检察官和被告人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美国证据开示制度带来的诉讼效率提高很大程度上依靠辩诉交易制度实现。反过来辩诉交易制度对于证据开示制度存在依赖。因为只有被告了解了控方掌握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后,其所作出的对控方指控其所有犯罪要素的承认,才能是自由的表达。反过来,证据开示制度带来的控方火力展示,多数情况下会强化被告人做认罪答辩的意愿。中国证据开示制度也可以带来被告人认罪及获得一定轻判的效果。对于认罪案件,法院按照相对简便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其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实质差别在于:中国检察官极少会撤销指控或者降低指控罪名。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两种证据开示制度的不同作用:美国证据开示导致被告人认罪。而在中国,由于无罪案件的全案卷宗移送,被告人认罪导致全部证据提前开示于法官。 (二)辩护制度 美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可以理解为强制辩护,并且证据开示权能并非为律师专有。自1966年起,美国将辩护权的范围扩大到为贫穷的涉嫌人在侦查期间指派辩护人协助。 这即是说,美国被告人除本人主观不愿接受辩护或吝于支付费用之外,均可取得辩护人的协助。即使无辩护人,被告也可以获得证据开示,公诉方在庭前通过专门程序向其开示证据材料。在中国,刑事案件辩护率较低,而且由于中国阅卷权由辩护律师专门享有,其他辩护人阅卷范围受限且需要得到司法机关许可,若没有辩护律师协助,被告人将难以实现证据开示权利。 (三)证人补偿、保护及强制作证制度 对证人证言及其身份的开示可能带来一定负面效果。如美国新泽西州前首席大法官Vanderbilt所言,证据开示可以导致获悉控方全部证人的被告人一方对他们实施贿赂或恐吓。证人对报复的畏惧也将导致其不予出庭。与此相关,美国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规定了经济补偿、人身保护和强制作证制度。 在证人保护方面,美国对证人的保护措施向前延伸,如规定提供紧急通讯联络、提供安全住所、提供特殊警卫,甚至保护性迁居以及提供隐姓埋名的一切物质条件。在证人出庭方面,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却未按照被送达的传票执行,可以被视为蔑视签发传票的法院。” 在中国,对于控方证人证言及身份的开示同样存在风险,但证人补偿、保护及强制作证制度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尚未产生通行的成熟做法。
十、结语
中国证据开示制度仍处于发展阶段,证据开示责任、辩方开示义务、被告人获取辩护的途径、证人作证相关制度等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其中证据开示责任问题尤为重要。值得乐观的是,中国立法已经明确控方的单向证据开示义务和辩方的开示权利,逐步增强庭审的对抗性和实质化,可以说建立和完善现代证据开示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能够预见,在控辩平衡、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三大价值目标的指引下,中国证据开示制度将得到更大的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