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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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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济性特征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性特征被界定为应当具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经济性特征主要有两个指向标,其一,指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的,其二指向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物质基础。两者相辅相成。
  首先,经济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目的性指标 。黑社会组织存在或壮大的本质原因在于谋取更高额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利。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利益会很大程度上大于本分的劳动,由此,社会的不安分子开始蠢蠢欲动,试图纠集成伙,获取暴力。表现形式在社会中有多种多样,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某一地区开设各种不法场所谋取暴利,有的以合法外衣为掩护,开展各种非法经济活动。其实本质上都是为了更快获得更为丰盛的经济利益和各种社会权益。这种社会权益包括了政治身份。笔者认为具有经济性目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判定的一个重要特征,因为这一特征极好的解释了团伙行为的目的性。
  其次,经济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正是展现出经济基础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中的基础性作用。同理,按照马克思社会经济学的经典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任何一个组织的成立、发展以及壮大,都必须要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作为支撑。作为“上层建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要以团伙形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肯定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辅佐其完成。所以,笔者认为,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重大特征。在成立阶段,必要的物质基础为黑社会的招兵买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经费来源,并且,物质基础的丰实程度决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模。在成立之后,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后盾,从何而来?来源于违法犯罪活动,而由犯罪违法行为获得的巨额收益又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持续性开展提供了活动经费,这个过程是个循环往复、持续进行的循环圈。另外,《刑法修正案八》中提及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中的“一定”,这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怎样的程度才算达到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以现金为标准?还是以不动产为标准?抑或以可操控预支数额为标准?所以“一定”这个程度是一个十分不好把握的尺度,笔者认为,事实上立法者为各个省市提供了适合本地经济评价的一个范围,各个省市可以在“一定”程度内,规定其程度标准。很多省市的司法机关都对这一模糊概念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是非常好的一种立法方式。如果统一界定了经济实力的具体数额,反而不利于各个省市的具体司法操作。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每个省市的经济发展步骤必然不一致,法律需要惩治的尺度也必然不同。分别量化规定各自的法律试用尺度,可以为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更好的打击犯罪起到促进作用。例如,在我国沿海省份广东省,经济发展节奏较快,广东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97号)文件,其中关于“‘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界定为:“组织的经济实力能够支持该组织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并不要求其经济实力需达到某一固定的数额标准,也不论经济实力是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认定该特征。”
  更为重要的是,笔者认为,在经济与犯罪行为的这个循环圈中,由于不断循环往复,组织的稳定性也势必增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内部的依赖性和团体性意识更好的凝结,从而更为一体化的进行各类黑社会性质犯罪。从这个点,更能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特征和行为性特征,经济性特征为组织性提供了物质后盾,行为性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提供了犯罪实施策略,因而获取经济效益,行为越激进,获取的经济效益越丰厚,团体规模越庞大冗杂。可见,笔者指出的三个特征事实上有内部的逻辑联系和发展链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或缺的三大特征,缺一不可!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性特征、组织性特征以及经济性特征很好的诠释了黑社会性质的概念,三大特征从一个立体的维度解读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运作系统,为后文展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很好的理论依据和分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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