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权利配置,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制度和措施,把检察监督职能贯彻到了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科学监督机制,是检察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对于深化司法改革、检察改革,保障检察机关更有效地行使职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 监督 发展趋势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权利配置,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制度和措施,把检察监督职能贯彻到了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科学监督机制,是检察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对于深化司法改革、检察改革,保障检察机关更有效地行使职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改革侦查程序,健全强制措施,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为有效提高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和侦查水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改革了侦查程序,健全了强制措施。 1.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传唤、拘传时间,根据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适当延长。 2.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增加制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措施。为加大惩治腐败犯罪力度,提高检察机关查办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能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可以在指定的住所执行。 3.适当延长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时间。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一般应在14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再延长1至3日。 4.赋予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察措施的权利。为完善侦查措施,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加强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特殊案件根据侦查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5.新增了一些必要的侦查措施。根据侦查犯罪的实际需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增加了一些更为有效的侦查措施,如增加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了人身检查的程序,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了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二、明确监督责任,完善监督程序,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约和监督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不仅是国家公诉机构,同时还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妥善处理好所承担的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关系,着力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多个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方面的责任。 1.完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并在多项具体制度和规定中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一系列诉讼权利。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保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刑事职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三个文件”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同时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或者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未依法提交的,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有关证据。不配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2.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责任。为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五种行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3.进一步规范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为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逮捕必要性这一条件细化为五种情形。此外还增加规定了询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使审查批捕更具公开性和诉讼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