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制度
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重要职责,在侦查终结后通过审查起诉,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是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的重要体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制度作了一系列完善的规定。 1.增设了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召集控辩双方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听取意见,做好庭审的准备工作,将事实、证据等庭审重点以外的问题解决在庭前,以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公诉人员通过庭审前准备程序,整理、明确诉讼争点,做好案件的分流处理,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好充分准备。 2.完善了审查起诉制度。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或者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符合起诉条件但罪行较轻(1年徒刑以下),有一定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此外,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的回归社会,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4.完善了出庭支持公诉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官的举证责任,规定公诉案件中证实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有人民检察院承担。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一些重大复杂案件阅卷时间不足、影响办案质量的现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查阅卷宗的权利。
四、丰富监督手段、拓展监督范围,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为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监督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展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丰富了监督手段,明确了监督效力。 1.通过授权调查权和监督纠正权,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一是保证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调查权;二是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检察机关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有调查权;三是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2.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为强化对逮捕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以及不必要的审前羁押,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3.加强对简易程序审判活动的监督。新刑诉法调整了简易程序的范围,在诉讼程序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行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 4.强化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为了改变实践中监督滞后的现状,也为了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以便适时开展监督,新刑诉法规定监督、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5.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为了进一步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新刑诉法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 6.加强对法院量刑活动的监督。为了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根据司法实践和实际需要,新刑诉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过程中,有利于对量刑活动的监督制约。 7.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为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新刑诉法增设了强制医疗程序。除了设置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外,还增加了检查机关的监督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