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政府如何防范BT项目风险(2)
四、应对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及影响BT项目合同履行的股东决策予以严禁 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后,实际导致了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所确定的投资人已经发生了改变,有损于政府方的信赖利益,也带来了合同继续履行的新风险。因此,在项目完成移交且保修期届满之前,投资人的股权应当被限制转让。另外,股东行使项目公司决策权也应当予以限制,如果在BT项目合同中不做限制,按照法律规定,项目公司股东行使公司决策权,外人不能干预,那么,可能损害项目公司履行BT合同能力的决策就有可能出现,比如减资、债权转让、债务担保等,因此,政府方必须对项目公司股东的决策作出限制。 五、应对BT项目资产是否存在权利保留的情形予以审查 BT项目资产对外采购合同中,约定卖方保留所有权,投资人或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采购设备,这个设备安装在BT项目工程上作为永久物,然而在采购的时候(特别在涉外采购中国外的供货商通常会有这样的要求),采购合同约定卖方所有权保留,该约定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法有效。投资人或项目公司付货款不及时或由于采购的设备的质量纠纷未支付货款,都有可能导致供货人采取行动,把设备取回,如果在BT项目中发生此情况,可能导致项目进度延期,项目已移交政府运营的,供货人如突然主张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保留权,那么政府方只有两个选择,要么代付货款,要么由供货商行使权利取回东西,这对于政府方来说,存在极大的风险。为防止风险,可以在BT项目合同中约定,投资人或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采购BT项目资产时,不能与供应商签订含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合同,还可以约定,对于特定的物的采购合同,必须交由政府方备案,以便审查是否存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形。为防止审查遗漏风险,还可以在BT项目合同中约定,如果违反约定设立所有权保留,由政府方代付货款,回购款未支付完毕时,代付的货款可在回购款中扣除,同时约定由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承担违约金。回购款已支付完毕的,约定由投资人或项止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代垫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商业险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可对损失迅速进行赔偿以恢复项目的建设,保障项目建设的连续性;可以有效地改善融资条件,保证工程顺利完工;可以规避事故给项目成本带来的冲击,保持工程预算的稳定等。 七、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融资风险,防止出现烂尾工程 投资人或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的投融资能力事关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实施,政府必须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融资风险,否则就有可能出现烂尾工程。首先,应规范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自有资金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明确规定了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同时各个省市也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一般规定“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其余建设资金须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为有效规避风险,政府应当对投资人的资金实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的,为有效利用资金,避免资金的闲置,可以约定:如果投资人实力较强,资信状况良好,并且项目投资总额数额巨大,在现行公司法许可的情形下可允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同时约定分期到位的具体时间及投资人未能按时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如果投资人资金实力一般,应以项目公司资本金全部按期足额到位作为BT项目合同生效条件之一或作为BT项目合同政府方终止合同的条件之一。另外,应设立建设资金共管账户并对该账户进行有效监管。为了确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约定,即建设资金按时足额投入并专门使用于该BT项目情况,每笔建设资金的进入和划出都需要经过政府和账户所在商业银行的共同监管。通过建设资金共管账户,政府可以随时了解项目建设资金的存量及使用情况,进而掌控项目的投融资进度及工程实施进度。同时,通过建设资金共管账户,能确认每笔建设资金实际进入到建设资金共管账户的日期,准确计算计息期间,建设资金共管账户是计算建设期利息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