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案件审核把关进行事前监督 所谓事前监督是指把内部执法监督放在公安具体执法行为做出之前进行的监督,它主要通过法制部门的案件审核工作来实现,案件审核的质量决定着事前监督的效果。只有切实提高了法制部门案件审核的能力,事前监督才能取得实效。要做好案件审核工作,关键在于把好“七关”:一是案件受理关。即确定案件归谁管辖的问题。对于非公安机关或本单位管辖的案件,要及时告知办案单位,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二是事实证据关。主要审查办案单位所搜集的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能否证明清楚案件事实。对于证据不充分或者事实不清的,要及时补证,注意搜集传来证据、间接证据和有利于行为人的辩解,提高证据的广度和深度。三是定性处理关。主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审核报批案件的性质认定和处理。首先将逮捕、劳教、收容教养、行政处罚几类案件严格区分开来,确保不会出现升格处理和降格处罚的现象,再确定各类具体案件应当适用法律的条、款、项。对于性质模糊难以审核判明的案件,必要时要提请领导召集有关业务部门共同“会诊”确定。四是办案程序关。对报批案件的程序审核关键是对照法定程序要求,审查法律手续履行情况,纠正程序违法现象。五是强制措施关。办案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对象包括人身和财产两大类。人身类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检查、搜查等。财产类有:扣押、查封、冻结等。审核时,必须考虑到强制措施该不该使用,有无法律依据以及是否越权使用。对于正在使用的强制措施,根据案情变化和时限,应当及时提出撤销或者变更意见,确保强制措施的使用符合“合法”、“必要”、“恰当”原则。六是法律文书关。即审查案件卷宗所反映出来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指正。七是撤销案件关。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撤销案件,侦查部门起决定作用,擅自撤案,容易导致某些侦查人员以案谋私,放纵罪犯。因此,在撤销案件时,侦查部门需写出意见,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方能撤案,以监督撤案是否合法,保证撤案严格依法进行。 (三)通过行政复议等对行政案件进行事中监督 所谓事中监督是指公安机关作出具体执法行为过程中及生效以后进行的内部执法监督。实际工作中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开展视频督察。值班室利用监控系统对每个执勤执法岗位实行不间断的视频督察,对发现在执勤执法过程中态度冷硬、违反勤务规范的事件和人员进行及时通报,确保动作、语言和仪容仪表统一规范。二是开展现场督导。派出督导小组深入一线,对基层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督导巡查,检查执法人员履职尽责、遵规守纪等情况,是否在办案中做到公正、公开、文明、规范。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确保督导生效。三是通过行政复议进行事中监督。行政复议监督是公安法制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经得起司法审查。为此,进行复议监督,必须从维护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角度出发,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非法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努力通过复议活动,保证裁决质量,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形象。 (四)通过执法检查等进行事后监督 所谓事后监督是指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而进行的内、外部执法监督,通过执法检查、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来实现。执法检查能够达到纠正违法,亡羊补牢,惩前毖后的成效。执法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贴近基层,否则,就会流于形式,成了“空查”。实际工作中通常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是强化主办民警、专(兼)职法制员、办案单位领导三级责任制,明确军政主官是执法监督的首要负责人。军政主官之间应做到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每个领导身上都有担子,防止出现把所有责任推到法制员或者办案民警身上的错误倾向。同时,军政主官应定期对具体分管领导的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和讲评,真正形成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局面。二是拓宽监督渠道,融入群众评议机制。坚持把群众评议与内部考评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向群众发放执法调查问卷与群众评议问卷,做到满意不满意让群众点头、合格不合格由群众认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保密措施,确保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三是创新监督机制。充分借助互联网、手机等新兴传媒,建立“网上派出所、警务室”和民警“微博”、QQ群等警民联系新平台,进一步拓宽执法中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渠道。四是严格奖惩制度。成立执法责任领导小组,把执法监督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分析执法过错的原因区别对待。对执法过错是由于水平不高,行使权力不当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采取批评教育,在(待)岗培训等措施提升其能力;对疏忽大意,滥用职权违法履行职责等主观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要采取组织措施和纪律措施严肃处理,追究行政责任、勒令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行政执法权始终朝着健康有序方向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