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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庭前会议程序的构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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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证人出庭作证
  只有证人出庭作证,才能实现当事人对原始人证的询问和反询问权,才能有效地对原始人证进行质证,并防止因角色限制以及在诉讼对抗中取胜愿望的驱动造成庭外取证对证言的扭曲;同时,面对并质询反对自己的证人,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基于上述考虑,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并规定了该制度适用的几种情形及例外。由于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的确立,庭前会议出示的证人出庭名单一般情况下都能都得到落实。
  在庭前会议中,应了解哪些证言属于一般性的证言,哪些属于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言,控辩双方对哪些证言有异议,以及哪些证人可能被强制出庭等,从而为双方在正式的庭审中“排兵布阵”做好准备。


  (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我国证据制度的重大突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由谁承担证明责任。通说认为:首先,应由被告方证明存在非法取证的事实,即被告方的主张责任。“欲将程序合法性作为一个事实引入争议解决程序,首先要以一定的理由使控方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成为争议,这是个必要条件。对于程序性事实,除非辩方提出异议并以能够成立即合乎逻辑的理由说明程序违法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否则裁判者可以推定控方程序合法。”其次,应由控方证明取证行为的正当性以及没有非法取证,即控方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
  被告方的主张责任与控方的证明责任并非紧密相连。依据《五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方在提出证据非法的主张后,审判人员会当庭调查,并要求被告方“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除非审判人员对相关证据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否则审判人员可以直接推定证据合法;在审判人员对相关证据的合法性产生怀疑时,才会引起控方的证明责任,审判人员会要求控方提供相关证据,比如“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等证据,或者“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等,以证明相关证据系合法取得。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被告方如果在庭审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主张责任并获得法官支持,则控方会因为需要通知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等而要求休庭,影响诉讼效率。所以,建议被告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应放在庭前会议程序阶段,并对此承担主张责任。由于这种主张责任并不牵涉实体问题的判断,同时达到优势证明的程度即可,因而在庭前会议阶段,由法官决定被告方的主张责任是否成立、哪些证据应该排除等并不会造成法官的预判等弊端。在上述基础上,再将检察官的证明责任放到正式的庭审阶段进行,就可以做到既提升庭审效率,同时避免法官过多地接触证据可能形成预判的弊端。

  四、庭前会议程序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庭前会议程序对检察工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如何合理安排证人出庭名单;第二,如何针对被告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做好准备。
  1.证人出庭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保障被告方权益的重要体现,但证人出庭也可能影响审判效率和定罪效果,检察机关应该根据整个案件的情况,合理确定出庭证人名单,并做好以下准备:第一,检察机关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对于被告方出具的出庭证人名单,应结合全案证据分析被告方是否隐瞒了重要的证人,并及时提出异议;第二,慎重考虑需要出庭的检方证人名单。对于提供书面证言的,要评估相关证人是否有可能被强制出庭;可能被强制出庭的,在检方压力难以有效施加的情况下,相关证人是否会因为不愿意得罪报告、或与被告方的特殊联系等情况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证词,甚至提供对被告有利的证言;第三,检察官应根据庭前会议的结果做好相关的开庭准备,如加强询问的技巧,防止证人改变证言等,保障起诉活动的顺利进行。
  2.如何准备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1)在被告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张并获得法官支持后,检察机关应立即就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是否依法进行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依不同类型的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建立分层次的排除机制,并对原有的证据体系进行评估。(2)经严格调查,确认不属于非法证据的,应确保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等,充分履行好证据系合法取得的证明责任,保障起诉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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