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两嫌疑人的行为应定性为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1.两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具有广泛杀伤力和破坏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该种方法的杀伤力和破坏性有限,就不能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本罪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采用是具有广泛杀伤力和破坏性的方法,而仍然使用去危害公共安全。 本案中,第一,嫌疑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看似危害不特定主体的安全,但实际上嫌疑人作案前在马路上会选择好目标车辆,然后才加速行驶撞上去,也就是说嫌疑人在作案前已经确定了明确的伤害对象。第二,嫌疑人制造的交通事故都是非常微型的,造成的后果基本上都是车辆轻微破损,定损的价格也在一两千元左右,嫌疑人这种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其杀伤力和破坏性非常有限。第三,嫌疑人的作案目的是为了索取交通事故的赔偿金,而非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 综上,本案中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尚未达到需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程度。但是如果嫌疑人故意加速冲撞货车的行为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笔者则认为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此时嫌疑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的杀伤力和破坏性已经非常大了,已经造成严重的后果。
2.两嫌疑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1)两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如果一种行为同时构成了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就是法条竞合犯,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本案中嫌疑人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事故赔偿金的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罪。理由如下:第一,嫌疑人利用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受益人的身份,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第二,嫌疑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故意。两嫌疑人利用小货车变道之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都作出了小货车全责的责任认定,嫌疑人正是利用了保险公司难以发现假事故的这一漏洞,实现他们发财大梦。两嫌疑人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威胁或者恐吓小货车司机,而是让小货车司机报警和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然后根据定损价格来开具相应的修车发票向小货车司机索要赔偿金,很明显两嫌疑人的行为是为了非法占有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金,而非诈骗小货车司机的财物。 (2)两嫌疑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应当数罪并罚。本案中,两嫌疑人显然是故意毁坏了自己的车辆(作案工具)和被撞小货车(“肇事车辆”),以制造小货车负全责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虽然这种情形是牵连犯,但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两嫌疑人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远超过三次,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标准。 (3)两嫌疑人的行为同时还构成了诈骗罪。本案中,还有较为特殊的一种情况,即嫌疑人在保险公司定损后,开具了高过定损价格的维修发票,并按照票面金额向小货车司机索要赔偿金。在定损价格内的部分,应当按照保险诈骗罪定罪,理由如前所述。但是对于超过定损价格的部分,是由小货车司机自己支付给嫌疑人,该部分保险公司并不理赔。那么对于超过定损价格的部分,应当定性为诈骗罪,此处定保险诈骗罪已经不合适。嫌疑人是在诈骗保险公司保险金后,贪心仍无法得到满足,继续以非法占有小货车司机财物的目的,以支付维修费的名义骗取小货车司机的钱财。嫌疑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诈骗数额以小货车司机自行支付的超过定损价格的部分来确定。 综上,嫌疑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