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防范对策
食品安全并非天然形成,食品科学上的安全性和公众心理上的安心感也并非唾手可得。这需要技术上的提高,安全上的规制和制度上的保障。此类犯罪连接生产,销售食品的经营者和购买食品的消费者。从犯罪的两个相对源头出发,能够有效切断犯罪行为的发生。此外,作为国家的管理者,保障食品安全,出台宏观调控措施,责任重在政府。笔者将从以下几点浅谈该类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从生产经营者着手防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生产经营者,是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食品犯罪最本质的驱动力是食品生产销售者信奉利益至上,缺乏自我约束,责任意识淡漠。因此,针对该群体的防范有助我们在源头上降低食品安全隐患。 1.加大宣传教育,形成自我约束。由各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定期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定期通报国内外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树立法律威慑力,强化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具体宣传方式应有灵活性,例如:定期会谈、短信教育。 2.建立检查制度,防止问题蔓延。食品生产企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所有生产环节严加把关,将各类安全漏洞扼杀在摇篮中。例如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中,若三鹿集团加强对原奶的监控,就能及时发现其中掺有的致害物质三聚氰胺,避免一场悲剧的发生。 (二)从消费者群体着手防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消费者是有效防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重要一环。消费者在传统意义上消极的与受害者地位等同,这种情况应该扭转,消费者更应该积极主动的担当起合法权益捍卫者的角色。 1.掌握基本方法,增强防范意识。消费者应辨别有毒、有害食品的基本方法,例如,毒豆芽中添加了生长素,增粗素等,呈现无根白白胖胖的状态,在外观上与正常的豆芽有明显差异。 2.敢于合理抵制,强化维权意识。消费者的合理抵制行为,能警示违法的生产者与经营者。不合格食品没有市场,自然被市场所淘汰。 (三)国家从立法层面着手防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理论研究十分薄弱,加强相关法律建设,为有效惩治该类犯罪提供法律支持,意义重大。 1.首先应当树立“从生产到餐桌”的过程化规制全局观。食品从生产、制造、运输、销售再到消费者的食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均可引发危害结果。因此,势必要在立法的各个环节设置安全阀。 2.其次全面贯彻“各负其责”的原则。捍卫食品安全是多方参与的系统化过程。只有明确参与各方,即国家、地方公共团体、食品关联企业以及消费者的责任,方能有效规避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3.加大风险分析方法比重。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就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加大并且完善风险管理、评估和沟通在立法中的力度,并且建立完善的机关主管分工体系。 4.最后正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制度的不足。首先,要避免立法冲突现象。其次,在立法时,要规避法律语言的表述过于模糊,缺乏明确性的现象。最后,调整犯罪的处罚力度,做到罪刑相适应。 (四)国家从执法层面着手,防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1.完善检验检测制度。整合农林,质监,工商等部门现有的检验检测资源,推进企业自检体系的建设,完善委托检验制度,加强社会中介检测机构主职能。进一步完善食品检测制度,严把卫生质量安全关,未经检测机构抽测或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流通。 2.建立系统化的处罚体系。(1)建立双罚制制度,个人和企业均为处罚对象。(2)赋予行政执法人员多项职能,具体包括责令停业或部分停业、取消营业许可等。(3)在刑法层面上,对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依法给与相应的刑事处罚。 3.提供法律援助和经济援助,平衡不对等维权。该类犯罪的诉讼过程中,实力不对等的情况客观存在,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援助能够保证被害人的各项基本权利,是对该类犯罪的有效对抗。 (五)国家从监督层面着手,防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1.合理发挥大众媒体的监督作用。事实证明,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博客等新兴媒体,在传播信息,全民监督方面有出色表现。利用各类媒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透明化,并且时刻处于公众监督之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 2.进一步细化营业许可制度。国家应明文规定适用该制度的具体行业,许可条件以及一次许可期限,对获得再次许可必须进行相关的检查和民意测评,达到条件方可继续营业。 3.建立可追溯的管理模式,方便全程监管和及时准确追责。发达国家如日本和法国均采用该种模式。例如日本的农户,必须记录相关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有关一切信息。根据相关信息,为每种农产品编号,整理成数据库并对公众公布。消费者可该编码,查询到关于这一产品的全部生产和流通信息。 4.建立健全的食品检查监督制度。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多头管理,权限不清,重复管理等弊病。应当对当前模式做出改良,可以采取分阶段各部门协同管理的方式,明确各自管理权限,避免互相推诿和争着监管的现象。在立法和行政法规中,明确食品检查监督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和指定管辖;明确检查的具体内容和可采取的相关处罚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