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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家的人性观与法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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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喜利畏罪,人莫不然。”
  ……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法家认为人的本性是自利、自为、自私的,但却并未明确指出这些都是恶的表现。他们只谈人性,不讲善恶,只讲人的基本生理、心理需要,不论后天的伦理、道德教化及其评价。可以这样说,在法家的眼里,人们不能也不应对自然人性进行善恶的道德评价,人性既然是与生俱来的、人皆共有的自然而然的现象,那么,就不应该给其冠之以善或者恶而加以扭曲。如同食色之性,人皆有之,此性有善恶否?当然没有,人们之所以会有善或恶的意念,实在是基于对其实现欲念的方式方法做出的判断而已。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则为恶;利人利己、大公无私定是善!所以,法家认为正确的做法不是压抑人性而是导引人性——合法地利己。可见,与其说法家主张人性恶,倒不如说法家主张人性无善无恶更为准确一些。
  其实,在法家思想里,他们观察人性、分析归纳人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判断其善恶,而是为了探寻更加有效的治世方案。他们通过对人性的认识和分析,指出人的最基本生理、心理需要,并提出在因循的基础上加以作为的主张,即实行法治,以法对人性进行导引,从而使天下归治。
  法家认为,人性好逸恶劳、好利恶害等,恰恰为统治者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提供了可能。《管子·侈靡》中说:“饮食者也,侈乐者也;民之所愿也,足其所欲,赡其所愿,则能用之耳。”《管子·权修》曰:“人情不二,故民情可得而御也。”商鞅说:“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韩非也讲:“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人性既然是自然而成的,所以现行政治政策就必须以人的本性为依据,在顺应人性的基础上,用法律来调整人性,用赏与罚两手来发挥禁止和引导的功能,使人们理性地去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使社会规范有序。
  “人莫不自为也”,法家把它看作是人的本性,是支配人行为的决定因素,进而把人的各种关系都归结为从自利出发的利害关系。认为人们积极作为的动力恰恰是出于对自利欲望的满足,是在“好利恶害”本性的指导下,以欲望动机和利益原则为原始驱动力而做出的。所以,以法治国要建立在因循人性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以善恶为标准对人性加以肯定或否定。慎到曾说:“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韩非也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故明主之治国也,适其时事以致财物,论其税赋以均贫富,厚其爵禄以尽贤能,重其刑罚以禁奸邪。使民以力得富,以过受罪,以功致赏,而不念慈惠之赐。此帝王之政也。”法家明确表示人为了利己,就必然会依循国家政策的引导,趋利避害。因此,“法”的设置只要能满足人性自利的需要,自然也就能为人所接受。
  总而言之,人既然是一种动物,就必然有与禽兽相似的生存方式以及大自然赋予的生存本能,追求利益是人类的天性也是本能。因此,法家认为人生来就“好利恶害”,“故人行事施予,以利之为心,则越人易和;以害之为心,则父子离且怨。”(《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只要是人就有七情六欲,在不受约束的状态下,人就有可能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去损害他人。所以,法家从人性认识的起点出发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方案,主张通过“法治”来导引人性,治理国家。其思想是非常有益的,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更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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